【本報訊】商業機構是社會一分子,具備公民責任,公民教育委員會委託香港大學公民社會及治理研究中心進行的一項調查發現,只有23%受訪企業知道社會責任的概念;9%受訪企業已設有機制推行及監督企業社會責任活動計劃。調查也發現,企業在改善員工福利及保護環境等措施表現較好,但推行反歧視措施最為不足。
企業公民責任落後
調查人員去年11月至今年4月成功訪問了約10,000間機構,了解機構對企業公民責任的認知及看法。企業公民責任包括要制訂措施改善員工福利、減少業務對社會經濟及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以符合道德標準經營及致力慈善事務貢獻社會等範疇。
調查結果顯示,高達88%及95%受訪企業已施行員工福利及環境保護政策,但高達74%受訪者未有針對招聘及僱用程序訂立反歧視指引。約一半受訪企業指過去一年曾以捐款、非金錢捐贈或組織員工參與義務工作等形式,參與慈善事務。公民教育委員會主席彭敬慈表示,本港推行企業公民責任的時間遠遠落後於西方國家,期望政府牽頭推動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