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業母親將一星期用的生活費交給18歲長女,用以照顧11歲幼子,但長女沒有將生活費交給弟弟,令他住在一個已停水停電的公屋單位近一星期,有社工見該男童終日流連街頭,揭發案件。兩母女被控一項虐兒罪,昨荃灣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馬漢璋語重心長地勸說:「作為一個母親,是否放下金錢就能對兒子不聞不問?」
該名46歲被告母親,不諳廣東話,須由泰國繙譯主任從旁協助,被告女兒則18歲,她們同報稱無業。控罪指兩人對11歲事主負有看管及照顧責任,卻於今年8月4日至11日,在梨木樹邨一單位疏忽照顧事主,令他身體受到不必要傷害。據了解,當局已為事主申請保護令。
生活費交長女
根據控方所稱,首被告將一星期的生活費用交給次被告,着次被告交給事主,但次被告沒有照辦,令事主住在涉案公屋單位近一星期,該單位早已停水停電,有社工見事主終日流連街頭,揭發案件。
兩名被告昨否認控罪,控方將傳召11名證人出庭,預計審訊兩至三日。控方原申請以視像系統進行審訊,裁判官要求控方將涉案文件先交給兩名被告,讓她們諮詢法律意見,裁判官又向首被告說:「作為一個母親,是否放下金錢就能對兒子不聞不問?」兩人最終准以現金100元保釋,案件押後至下月11日再提訊。
本報記者昨到兩名被告報住的元朗住所採訪,發現男童獨自一人在屋內,看來仍與家人同住,稍後其兩名胞姊返家,當中包括次被告,但二人拒訪。
案件編號:TWCC337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