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炮轟房屋署及地政總署「屈」600多戶樂富嘉強苑居屋業主,要他們承擔屋苑旁政府斜坡的維修保養。該幅斜坡原來是房署向地政總署暫借用作工地,但無歸還日期,房委會售樓時又無提醒買家需負責保養,業主恐要承擔永久責任。公署指投訴成立,房委會昨日認錯,並重新負責斜坡的保養。記者:謝明明、梁德倫
嘉強苑業主立案法團委員陳女士稱,該屋苑分兩期,分別於98年及02年入伙,屋苑業主立案法團於03年成立時,駭然發現大廈公契內竟多了一幅斜坡,法團向房署交涉,但房署採取拖字訣,法團在去年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她對今次公署裁決表示滿意。
據公署調查發現,房委會在出售該屋苑第一期樓花後,房署翌年才成功向地政總署申請暫借屋苑旁的政府斜坡作為工地,租借條款規定,在租借期間,房委會需負責斜坡的維修保養,直至該署收回斜坡為止,但條款並無訂明租借限期。
裁定買家投訴成立
當屋苑第二期落成時,房委會決定將有關斜坡保養轉嫁予屋苑業主,將該斜坡納入公契內,但房委會並無在售樓書的附圖顯示業主須負責保養該幅斜坡。
申訴專員戴婉瑩認為,雖然公契及售樓書已經有條文提醒買家,作為政府機構,房委會應該特別重視誠信和透明度,讓買家在完全知情下置業,因此投訴成立,房委會應該負責有關斜坡的維修保養。
戴婉瑩又批評,房會與地政總署在租借斜坡條款中,無訂明租借期限,「只係話直至地政總署收番為止,如果部門一直唔肯收番,咁房委會同業主咪要永久負責個斜坡維修責任,簡直係不平等條約!」
「充份反映官僚心態」
房委會回應稱,這是一宗特殊個案,事件中的斜坡屬地政總署,當時房委會只是向對方暫借,才會出現被指交代不清的情況。發言人表示,房委會接納公署建議,答應負責有關斜坡的維修保養責任,該屋苑業主並無經濟損失。
地政總署回應說,當年房署需進入該幅斜坡範圍進行削坡工程,基於用者自付原則,房署要負責斜坡維修保養,也訂明有需要時才會收回,地政署無理由懷疑房署沒有能力完全履行有關條款。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陳偉業指斥,房委會及地政總署作為政府部門,竟將責任轉嫁予小業主身上,是不負責任的態度,「佢哋只係為咗行政方便,唔理小業主死活,充份反映官僚心態。」
街訪反應
特稿:逾期住公屋房署無警告
一名購買二手居屋的公屋租戶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房屋署並無提出警告下,便要求其為逾期居住公屋單位繳交3倍租金。公署認為,房署應事前向事主提出警告,裁定投訴成立。
投訴人去年9月成功購買二手居屋,需要遷出公屋單位,但由於事主沒有依規定在60天內遷出,房署向他徵收3倍租金,投訴人不滿房署沒有事先警告,令他在不知情下要繳交3倍租金。
房署表示接納建議
公署調查發現,房署並無在有關資料內提及若公屋住戶逾期遷出單位,需繳交3倍租金的規定,且房署事前並無提出警告,令事主權益受損。公署建議房署應主動發信提醒住戶。不過,申訴專員戴婉瑩指,有關事主確逾期遷出公屋單位,也需負部份責任,所以公署並無要求房署退還事主多繳的6,000多元租金。房屋署表示接納公署建議,日後會提醒公屋住戶有關政策。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