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永義國際(1218)前主席官永義,就證監會去年12月要求他出席會面接受調查一事,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撤銷證監的會面通知,高院昨日裁定他敗訴,認為他以人權法作抗辯,理據不足。官氏並須支付堂費。
官永義原本指證監的調查,有可能會轉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聆訊,他認為該審裁處的研訊屬刑事性質,而人權法賦予公民遭受刑事檢控時「保持緘默」及「拒絕被迫作供」的權利,因此《證券及期貨條例》要求受查人士必須應證監會要求出席會面接受調查,是牴觸人權法。
不過,高院法官辛達誠在判詞中指出,證監進行會面後可能導致多個不同後果,包括刑事訴訟或轉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甚或毋須跟進,所以面見結果不一定導致刑事檢控,尚未進行面見便指違反人權的說法,欠缺說服力。
會見錄音屬合理
另外,高院裁定,證監與一名涉及內幕交易的受調查人進行會見時錄音,是合理及有需要的做法,並非越權行為。證監指出,較早前該受調查人反對錄音,並提出司法覆核。但證監認為,錄音是確保會見過程完整的重要做法,此舉亦不會非法地侵犯任何私隱權。證監表示,由於調查仍在進行中,故不會披露該涉案人士的身份。
此外,證監昨就建議修訂《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聆訊實施程序規則,展開諮詢,建議在收購委員會席前進行的紀律研訊,應公開進行,以確保公平及增加透明度,並由具備訴訟經驗的大律師、事務律師或退休法官擔任主席;至於非紀律研訊,仍繼續以閉門方式進行,但擬採納一套清晰簡要的程序。
證監又建議,為表彰參與聆訊的收購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在閱讀文件、出席聆訊及擬備書面裁定書的貢獻,建議個別就每宗個案向他們支付酬金;另外又建議取消私下譴責,主要因為缺乏透明度。是次諮詢期至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