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小五女生前年遭在「機舖」結識的一群少女指她偷衫,挾往天水圍的商場平台圍毆及迫她脫剩內褲拍裸照,早前承認三項罪的18歲少女,昨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在庭上宣讀向女事主的道歉信,裁判官郭啓安考慮她已深切反省,輕判感化24個月。但同案一對17歲及16歲姊妹因報告欠佳,態度差劣及悔意流於表面,繼續還柙至本月15日判刑。
涉案姊妹還柙候判
18歲被告黃靜欣,承認向女童作出猥褻行為、刑事恐嚇及襲擊等三罪,律師求情稱,被告年幼時與街童為伍,後得社工跟進及與父母一同做義工。被告昨在庭上宣讀的道歉信指,「知道所做事情不對,希望×××(事主)原諒,對先前所做嘅事感到不安、好難受、不開心,對唔住」被告讀至此開始飲泣,聲音變沙啞,表現悔疚。
裁判官斥責被告所犯罪行嚴重,出言恐嚇事主不可報警,否則將裸照給人看,行為缺德,但考慮她知錯道歉,故給予機會感化。
同案一對17歲及16歲的姓張姊妹,裁判官指兩人的報告令人失望,姊姊雖承認作出猥褻行為及襲擊兩項罪名,但她抗拒感化官建議接受12個月的輔導,寧願判入更生中心,圖可盡快獲得自由,實屬無知及態度不負責任。她所犯罪行令人厭惡,連最基本的尊重也不懂,更難明白她怎可向同性作出羞辱行為。
至於承認一項襲擊罪的胞妹,報告指她沒有真誠悔改,態度輕率,及悔意流於表面,她承諾索取報告的14日期間留在家中,卻未能做到。裁判官指她以往過着放蕩生活,其同居男友上月因販毒罪被判入戒毒所,認為需再為兩姊妹索取進一步報告判刑。
遭七八名少女毆打
案發於05年9月至11月,12歲女事主被懷疑偷衫,在嘉湖銀座遭7至8名少女毆打,復被迫脫衣僅剩下內褲,當中有人以手機拍照。半年後,女童父親接獲手機短訊,看見女兒受辱片段後報警,警方拘控涉案4名少女。同案另一名14歲女生,早前獲裁定猥褻行為罪脫釋放。
案件編號:FLCC197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