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供強積金擬囚四年

欠供強積金擬囚四年

【本報訊】近年僱主拖欠僱員強積金供款的個案增加,涉案的金額亦越來越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大幅加重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強積金及供款的刑罰,最嚴重是僱主扣除僱員薪金後沒有供款,可被判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
積金局的資料顯示,過去兩年涉及拖欠強積金的投訴個案大約7,800至7900多宗,上年度入稟高等法院的民事申索個案有四宗,是前一年度的兩倍;上年度入稟區域法院的個案有171宗,前一年度有86宗。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僱主在僱員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卻沒有供款的情況經常出現。

罰款增至45萬元

現行法例一律當作僱主沒有供強積金作出刑罰,但沒有區分僱主是否已從僱員薪金中扣起供款。
當局認為,有關僱主應受到更嚴重的懲罰,建議提高刑罰至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沒有扣除僱員薪酬而沒供款的僱主,則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該局建議在本立法年度內敲定及提交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