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南洋兄弟煙草公司前主席陸大鏞,涉串謀另一公司兩高層收受利益及走私香煙案,昨於區域法院開審。但辯方昨指,廉署調查期間,派員到涉案公司當卧底職員,在被告的辦公室裝置偷拍及偷錄器,違反《基本法》保障通訊自由的條文,故反對將偷拍及偷錄的內容作為呈堂證供。而廉署調查主任供稱,被告被捕後,廉署仍繼續相關偷錄行為。記者:黃幗慧
三名被告為南洋兄弟煙草股份有限公司前主席陸大鏞(57歲)、恆駿貿易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高潔(36歲)及營業經理陳繼新(37歲)。
指違《基本法》通訊自由
廉署在04年初,分別派三名卧底調查員到恆駿任職文員、接待員及司機,並先後在辦公室裝置偷拍及偷錄器。辯方反對將偷錄內容呈堂,陸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黃敏杰指,卧底在高的辦公室裝偷錄器,由04年1月3日至2月,共偷錄了660小時,不論與案相關與否,或是被告與朋友的私人對話,都全被偷錄。但被錄的對話,其實卧底並沒有參與其中,偷錄質素亦欠佳。
黃敏杰續指,偷錄行為違反《基本法》第30及39條,保障港人有通訊自由、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的條文,又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保障市民有免受騷擾的權利。黃引用廣興國際前執行董事李萬德涉行賄分析員,及房屋署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涉貪污受賄案,指要從蒐證及確保案中被告得到公平審訊之間取得平衡。
裝偷錄器並非不合法
廉署首席調查主席曹渭仁昨在案中案供稱,03年12月23日,他向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覃民輝徵詢法律意見,對方表示裝置偷錄器,並非不合法,故在04年1月及2月,先後兩次在恆駿的辦公室裝偷錄器。三名被告在2月23日被捕,兩日後獲准保釋。但三名卧底繼續在恆駿工作,其中一卧底仍帶着偷錄器在身,曹解釋,這是要確保卧底的個人安全。他亦已指示卧底要採取被動角色,若有緊急情況,需要大聲給予指示。
案中三名被告否認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指三人於02年12月至04年2月收受利益,向金葉(香港)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及恆駿供應「紅雙喜」香煙,並將香煙經澳洲、菲律賓等地走私回內地。
案件編號:DCCC1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