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16歲少女涉兩年前在天水圍嘉湖銀座,糾黨圍毆一名12歲女童,迫脫衣拍半裸照,她早前承認普通襲擊罪,昨在粉嶺裁判法院獲裁定向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不成立。裁判官郭啓安指她曾招待事主留宿,視她如友人照顧,卻施以暴力,着她易地而處反省,押後至本月31日與同案兩名認罪少女一併判刑。
裁判官又指,天水圍童黨問題嚴重,很多父母要外出工作,疏於照顧子女,以致子女容易變壞,但社會對這類暴力行為不能容忍。
案發於05年9月至11月,12歲受害女童被懷疑偷衫,在嘉湖銀座遭七至八名少女毆打,復被迫剝衫,讓她們以手機拍照,當時她月事來潮,眾女不欲見紅不利,准她剝剩底褲;次年5月,受害女童的父親接獲手機短訊,看見女童受辱片段報警,四名現年14至18歲少女終被拘控。至於涉案的14歲女童,昨被裁定猥褻行為罪脫釋放。
案件編號:FLCC197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