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羅漢松內地少年犯減刑

偷羅漢松內地少年犯減刑

【本報訊】兩名內地人去年初來港偷取54棵羅漢松,被裁定處理贓物罪成,判監48.5個月。二人昨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分別獲減刑至36及24個月監禁。上訴庭指原本的刑期明顯過重,加上其中一名上訴人被定罪時不足15歲,違反《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應將判刑保持最低程度標準,建議當局檢討不接納內地年輕罪犯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服刑做法。

判刑應保特最低標準

兩名上訴人龔茂亮及姓羅少年,分別獲減刑至36及24個月監禁。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判詞中指出,根據有關規則,除非少年犯的罪行涉暴力,否則判刑不得剝奪其人身自由,即使監禁,也應保持最低限度。
由於本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不接納非香港居民的年輕罪犯,故只能判處不足15歲的羅監禁24個月。法官指出,若因為少年罪犯不是香港居民而被判監,可能違反了有關規則的精神。
案件編號:CACC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