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前講師延長破產期<br>明知欠債纍纍 仍借七百萬買豪宅

城大前講師延長破產期
明知欠債纍纍 仍借七百萬買豪宅

【本報訊】月薪逾11萬元的城大講師,大舉投資物業巿場,高峯期在本港、澳洲及新西蘭共持有24個物業,加上其他貸款及卡數,終於債台高築,債務達2,800萬元,四年前被法庭頒佈破產,惟破產期行將屆滿,遭債權人追究他在破產前,明知負債纍纍,仍向財務公司借貸逾700萬元買半山豪宅,申請信用卡時隱瞞財務狀況,法官昨日按債權人申請,將前講師破產期延長九個月。 記者:梁瑞珮

破產人林國強(譯音)曾為城大電腦科學系講師,須供養妻子及兒子,於03年1月15日被頒破產令,按《破產條例》原可於今年1月15日獲自動解除。根據破產受託人呈交資料,林在破產前過份投資物業巿場,以個人名義或聯名持有共24個物業,6個在本港,其餘18個在澳洲及新西蘭,均須供款;另要償還透支及循環貸款及17張卡數,每月還款總額超過月薪。林破產後,按揭物業已遭銀行出售,仍欠債1,900萬元。

申請信用卡有隱瞞

受託人指,他明知當時無力償還,於01年8月仍向財務公司借款逾700萬元,以完成干德道滙豪閣的物業交易;另林於99年底向銀行申請信用卡時,聲稱僅得一張美國運通金卡,隱瞞實際財務狀況。
林國強解釋指物業屬長線投資,部份非個人擁有,也保持供款,並無意圖欺騙銀行,只因信用卡申請表的字眼不顯著,而銀行職員也有責任解釋及查核。
然而,聆案官在判詞中明言,林為大學電腦系講師,數學精湛,清楚知道自己賺錢能力,主要收入靠教學一職,應意識到自己的財務問題,不應再借錢以完成物業交易,故認為林破產前的行為不負責任,確令按揭銀行及其他財務公司蒙受損失,但林沒有悔意,若不給予足夠警告,對日後與他有商務聯繫的人士或帶來風險,故決定延長破產期。
案件編號:HCB2279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