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用「數碼港」申請商標註冊被拒<br>商人斥知產署標準不清晰

兩度用「數碼港」申請商標註冊被拒
商人斥知產署標準不清晰

有商人七年前曾經申請以「數碼港」作為其電子產品的註冊商標,當年知識產權署以詞彙涵義不適合而拒絕,今年再以「數碼港科技」申請註冊,該署以「數碼港」三字早被註冊而拒絕,惟註冊日期早過他提交第一次申請,事主質疑當年職員提供資料錯誤,並質疑該署審批標準不夠清晰,令市民無所適從。

許先生的公司業務以電子產品為主,00年6月得悉政府敲定薄扶林發展計劃,主力發展科技工業,將該處命名為「數碼港」。他眼見數碼發展將成本港工業主流,遂立即向知識產權署申請,將「數碼港」三字作其產品的商標註冊。兩個月後,他收到回覆,指因為「數碼」及「港」兩詞涵義不合適註冊專利,故拒絕其申請。「佢話『港』字係香港嘅意思,唔適合產品。」
惟今年年初,許先生在「數碼港」後加上「科技」兩字,嘗試作註冊商標,以配合業務發展。「數碼港畀人感覺係地標,所以我喺後面加『科技』兩個字申請註冊,以為係第二個範疇嘅嘢,應該冇問題啦!」惟經過一輪手續,獲通知「數碼港」三字早已被註冊,再拒絕其申請。

「佢哋話00年已被註冊」

許先生疑惑地說:「佢哋話『數碼港』三字係00年1月已被註冊,但係當年6月我收到信,資料只顯示有人申請緊註冊,有乜理由到𠵱家又話佢哋喺之前已經註冊咗?」他質疑當年職員提供錯誤資料,他又批評知識產權署審批標準不清晰,令市民無所適從。
知識產權署回覆,該署不評論許先生的個別個案。就電子產品如影音產品而言,「數碼港」此商標在類別已於00年1月10日註冊,註冊日期以提交申請日開始計。負責審核的商標註冊處在審查申請時,會考慮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性」,以辨別出申請人的貨品或服務。
商標不可和他人在相同或相類似的貨品或服務上,與在先已註冊或正在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類似。商標註冊處會翻查紀錄上的在先註冊商標和申請註冊商標,以決定是否提出反對。
該署已就許先生的申請作詳細研究,認為已根據《商標條例》審查該申請,並不存在審查標準不一的情況。
檔案編號:0911032

法律意見:商標註冊可保障利益

熟悉知識產權事務的律師鄧達明表示,商標註冊目的是保障持有人使用的利益,確保其商標不會被冒充。一般情況下,知識產權署不會對通俗性高的詞彙批准其商標註冊申請,但若申請人能解釋其申請的獨特性,也可按程序提出反對。
有利爭拗時舉證
鄧又指出,商標註冊有利於出現爭拗時作為舉證,但若非商標註冊持有人的一方,能提出其他有力證據,也可向法庭提出其使用權,「即使商標於00年被其他人註冊咗,若果可提出證據證明某人之前已用緊個商標,法庭有機會判佢勝訴。」另外,就着一個名稱,可在不同範疇有同名字的註冊,「例如同一名字分別俾人申請註冊做食肆或者服裝店,就未必有問題。」

話你知:分商標專利外觀三類

據知識產權署資料顯示,註冊可分為商標、專利及外觀設計三大類,其中商標是一個標誌,用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專利則指給予專利擁有人,行使專利賦予法律權利,禁止他人製造、使用、出售或輸入專利發明;而產品外觀設計則可透過註冊,保護產品的外觀,有效期最長為25年,每5年續期一次。

七年前,知識產權署以「數碼」及「港」涵義不適合作電子產品的商標註冊,拒絕許先生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