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金先惠,格外留神」,雖然說略帶市井,卻也流通有時。用到比較嚴重的事上,大家就會有種不以為然的感覺。例如,你在內地生病或受傷,跑到醫院,但得先付錢才有醫生診症。有點像粵諺說的「未見官先打八十板」。據說是因為醫院經費不足,要「創收」。
為了創收,這股歪風已吹到其他範圍上去,直教你瞠目結舌。試想想:警察的職責,在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你遭盜匪光顧,到警署報案,對方要求你先交調查費。怎樣?那是創收創到受害人頭上了。那還不只。很多中國的檢察官,甚至法官,與當事人「同吃、同住、同行」;警察到外地調查,要帶着受害人上路,沿途「包吃包住包旅費」,和當事人「攪在一道」。怎樣?先不說孫隆基的理論,認為中國人老「攪在一道」,性格不長進;純就利益衝突角度說,這樣的行為,也是此風不可長的。
文明社會,法律制度要上軌道。法制要合理,執法必須公正;檢察人員、司法部門的審裁官,都要各司其職,相互獨立才行。不然,說自己有司法獨立,有嚴明執法,都是廢話。
同吃同住如何公正
那還不只。合理的司法,目的在保障人的自由和尊嚴。制度設計所以重要,因為它要保護的東西──人民的性命財產,絕對重要。這一點,在一般民事訴訟中,不那麼容易察覺出來,在刑事案中,尤其是重大案件中,會特別明顯。差不多三百年前,孟德斯鳩在他的名著《法意》中,強調刑事案必須謹慎從事,正因為國家擁有無上權力,任何個人無從抗衡。刑法,輕者牽涉個人自由財產等,重者就是人民的性命了。絕不能掉以輕心。從檢控到審判到量刑,得步步為營。
可見公正的法制,何等重要。好了,檢控部門調查案情,要當事人(不論原告還是被告)同吃同住同行,並付費用,那是還沒有開審先接受了好處,怎會有公正?起碼,在老百姓眼中,怎麼可能有公正?施惠的是被告人,受惠的檢控人員會怎樣起訴?施惠的是原告人,司法人員會怎樣公平對待被告?大家一定會問:這跟行賄有甚麼區別?
憑權宜來犧牲公義
這也是為甚麼在合理的體制中,不能有利益衝突,不能憑權宜來犧牲公義,不管權宜的理由是甚麼。旅美作家林達君舉的例子很好:中國官員辦賴昌星遠華案時,向上滙報,說他們「特殊處理,不全法辦」,而上面也接受了那意見,使「不全法辦」看得像合理。官員的態度,自以為是「堂而皇之」的。可見創收倒不必因為部門經費不足,執法人員要「自力救濟」;問題根源,在對法律的基本認識和態度。「相金先惠」的創收法制,誰之過?
鄧文正
政治文化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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