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沙田富山公眾殮房去年3月發生領錯遺體事件,兩名殮房職員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男被告發覺錯發遺體後,未經上級授權移動另一遺體,並除去屍體識別手帶,是蓄意隱瞞錯失,裁定其罪成,押後至10月22日判刑,裁判官又認為女被告知情,但無證據顯示她參與搬屍,故裁定罪脫。
蓄意對上級隱瞞錯失
辯方律師求情稱,男被告伍弍枝(55歲)於72年加入政府工作,84年轉至衞生署,90年調往沙田富山殮房,月入1.4萬元,但每月需付7,000元供樓。本案因殮房人手不足,被告一時無心之失,在無法挽救錯失後,又作了錯誤抉擇。被告有可能失去長俸,盼可輕判。
裁判官杜大衛裁決時指,兩名被告於去年3月4日處理死者黃燕州(57歲)的家屬認領遺體事宜,女被告王安琪(49歲)在接待處協助辦理手續,男被告則負責發放遺體,但他錯誤將另一冷藏櫃內黃放豪(91歲)的遺體,發放給黃燕州的兒子。
男被告發現錯發遺體後,當晚曾致電辦理黃燕州殯儀服務的女職員,查詢遺體火葬事宜。至3月7日,死者黃放豪兒子認領遺體時發現出錯,而屍體又出現沒有識別屍卡及識別手帶之情況,這些並非巧合,唯一推論,男被告事後沒有向上級呈報,在未經法醫批准移動另一遺體「頂包」。
裁判官稱,男被告隱瞞發錯遺體,未經授權移動屍體,已構成蓄意行為失當。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兩被告案發後已被調離富山殮房,伍弍枝被定罪後,已即時停職,署方會研究判詞及判刑,才進行內部紀律聆訊,王安琪雖脫罪,但仍要面對內部調查。而署方已按獨立調查小組建議,增加富山殮房的人手,加強辨別遺體等工作程序。
案件編號:STCC1122/07
特稿
死者前妻困擾 求助精神科
當日領不到父親黃放豪遺體的兒子黃良之,昨獲悉法庭裁決後,顯得甚為不滿,他指該案只控告一項罪名,未能反映事件的嚴重性,認為應該控告被告更多控罪。黃氣憤地說,「佢哋蓄意隱瞞,毀滅證據,毀屍滅迹」,應該接受懲罰,判處監禁式刑罰,若法庭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工作,就實在太輕。
另一名死者黃燕州的前妻江柱璉則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她說:「判乜都好,總之做錯嘢,就要受罰!」她認為事件對兩個家庭都有很大傷害,故「最緊要有人被定罪,唔理係男定女,唔係唔公平!」江婦表示,事發後精神大受困擾,常失眠,惟有夜間做家務,但日間又只能睡數小時,故需往精神科求診,現在仍要服藥治療。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