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公署保護證人組一名前助理調查員,負責替「安全屋」購買傢俬,在職期間涉嫌隱瞞其家族經營傢俬公司,多次向家人購貨,涉款共1.9萬元,其後訛稱有關發票不翼而飛,偽造收據代替,署方接獲投訴揭發事件。前調查員否認五項使用虛假文書及一項偷竊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記者:蔡曉楓
被告陳正曉(33歲)於99年加入廉署任助理調查員,06年8月離職。控罪指他於06年7月17日至8月9日,使用四張偽造收據及一張發票,誘使廉署信納為真文書,並偷竊藝城傢俬裝飾中心、3D創作室及志榮傢俬直銷中心所發共五張發票。
控方開案指,被告於03年4月至06年8月,加入保護證人組管理「安全屋」,負責購買傢俬,被告於03年8月至05年10月,曾五次到涉案傢俬公司購買傢俬,合共19,510元。廉署去年7月接獲投訴,調查發現該三間傢俬公司與其父親、胞弟及姊夫有關,但被告並無申報。其後被告從檔案偷去涉案公司的五張發票,改以並無公司蓋印的手寫收據代替。
上司知家族經營傢俬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昨自辯稱,他加入廉署工作時曾填寫表格,已披露胞姊及姊夫在藝城工作,但不知道3D及志榮的存在,而他加入保護證人組後,其直屬上司及總調查主任等同事,均知悉其家族經營傢俬生意,「我仲同同事去家姐間傢俬舖買嘢,有次仲問我可唔可以同家姐用三千蚊買兩張床連床褥」。
被告續稱,他曾向上司提及職位與家族生意存有利益衝突,但對方未有作出清晰指示。直至去年7月他辭職,在整理檔案資料時,發現涉案五張發票不翼而飛,於是利用空白的發票作紀錄,寫上購買傢俬的銀碼及項目,他在上面簽署及蓋上「PAID」(已付)的蓋印,打算事後向上司報告事件,但資料仍未整理妥當已被調查。案件押後至下周三續審。
案件編號:ESCC14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