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安樂死」的討論繼續下去 - 曾偉強

讓「安樂死」的討論繼續下去 - 曾偉強

生命離不開死亡,生和死是一體兩面,當我們強調生命是神聖和寶貴的時候,我們講求生命的質素和尊嚴。同樣,當我們面對死亡的時候,也應講求質素和尊嚴;生的尊嚴和死的尊嚴是不可分割的。
七月廿四日報章大幅報道「斌仔」(鄧紹斌)促請政府展開「安樂死」討論的同時,也有一則毫不顯眼、題為「久病翁不堪折磨墮樓亡」的報道:一名八十三歲長期患病的長者,在柴灣家中墮樓死亡。

處理「生命的終結」

事實上,這類個案時有發生,○三年約有八十宗老人因病厭世自殺個案,○四年約五十宗,包括當時已八十高齡的風扇大王翁祐。然而,這些數字肯定不完整,觀乎二○○一年全年,香港共有三百七十四名年齡介乎五十至七十九歲的長者自殺,佔當年全年自殺人數的百分之三十七點八五。
善寧會和生死教育學會在八月十一日聯合舉辦的「晚晴論壇之安樂死是答案嗎?」,筆者提出︰「到底生命的終點可以處理得更好嗎?」
「安樂死」是個答案。最少是多項選擇題的其中一個選擇答案;真正探討的應是如何更好地處理「生命的終結」,而不是如何「終結生命」。「安樂死」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來理解。廣義而言「安樂死」是種理想的死亡模式,即中國人說的善終或好死,好死也正正是英文的「安樂死」(Euthanasia)的意思。現在一般指的「安樂死」,包括當論題中的「安樂死」,是狹義的「安樂死」,即某些達至或希望達至「安樂死」的行為,包括由醫生直接終結病人的生命,和協助自殺。
筆者完全認同廣義的「安樂死」,也支持為「安樂死」立法,從而規範各種達至或希望達至狹義「安樂死」的行為。
立法,是給病人一個選擇,可以在自願、自主、自決的情況下,選擇如何和何時離開人世;更重要的是,可以更有尊嚴和清醒地死去,免卻不必要的痛苦和人工延長的存活期;同時,可以讓病人和病人家屬,更好地運用和珍惜病人所剩下的日子。

善終與安樂死不同

誠然,壽終正寢,正是理想的死亡模式。現今的科技和醫療,扭曲了自然死亡的行進,延長了死亡的過程。論壇上也有講者認為,應集中資源發展紓緩治療和善終服務;其實,紓緩治療和「安樂死」不應、也沒有排他性,兩者可以並存,只是切入點不同而已。
大眾最擔心法例可能被濫用,以及較為弱勢的社群,可能得不到應有的治療和生存的機會。然而,回顧荷蘭和美國俄勒岡州的統計數字,正好印證法例並沒有被濫用。

拒絕治療權趨普遍

目前只有荷蘭、比利時和美國俄勒岡州擁有規範「安樂死」行為的法例;另一方面,立法賦予病人拒絕或終止治療權利的地區,則越來越多,包括以色列、澳洲的維多利亞省、法國、台灣等等。觀乎荷蘭《終止生命》法和美國俄勒岡州的《尊嚴死》法例(DeathwithDignityAct)落實至今的統計數字,可以印證法例並沒有被濫用。
一般所說的「荷蘭安樂死法例」,其實並不是把「安樂死」行為非刑事化,只是在刑事條例中加進豁免條款,免除按照《終止生命》法執行和呈報「安樂死」個案的醫生的刑事責任。○五年,荷蘭共有二千三百二十五宗「安樂死」個案,少於○一年的三千五百宗;協助自殺的個案則有一百宗,少於○一年的三百宗;其中約八成的「安樂死」和協助自殺個案依法呈報,高於○二年,即法例生效首年的百分之五十四。
在○六年,美國俄勒岡州共有四十六名病人藉《尊嚴死》法例而離世,佔當年俄勒岡州總死亡人數約百分之零點一五。自該法例一九九七年生效以來,共有二百九十二名病人藉該法例終結生命,其間共有四百五十四人藉該法例取得毒藥;即約有六成四病人取得處方毒藥後最終決定服藥。由○二年至今,藉該法例終結生命的病人數目相對穩定,佔俄勒岡州每年總死亡人數約百分之零點一三,每年平均約四十人,平均年齡約七十歲。
○六年,香港因交通意外死亡的人數,佔全港總死亡人數的百分之零點三九。究竟我們應擔心每天出外遇上致命交通意外多一點,還是應擔心有關「安樂死」的法例被濫用多一點?我們的社會,可以讓「安樂死」的討論繼續下去嗎?可以朝立法的方向討論下去嗎?
曾偉強

荷蘭自願安樂死必須通過的條件

1.病者的要求被確認出於自願、已充份考慮及貫徹的。
2.確認病者正在承受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
3.醫生已充份及全面地向病者解釋其病情及未來的發展。
4.醫生與病者已達共識,主動安樂死已是病者唯一的選擇。
5.至少諮詢另一位獨立醫生。
6.已按程序採取恰當的醫療手段。

引用俄勒岡州《尊嚴死》法例自殺人數

1998年
取得藥物人數:24
取得藥物後自殺人數*:16(0.06%)
平均年齡:70

1999年
取得藥物人數:33
取得藥物後自殺人數*:27(0.09%)
平均年齡:71

2000年
取得藥物人數:39
取得藥物後自殺人數*:27(0.09%)
平均年齡:69

2001年
取得藥物人數:44
取得藥物後自殺人數*:21(0.07%)
平均年齡:68

2002年
取得藥物人數:58
取得藥物後自殺人數*:38(0.12%)
平均年齡:69

2003年
取得藥物人數:67
取得藥物後自殺人數*:42(0.14%)
平均年齡:73

2004年
取得藥物人數:60
取得藥物後自殺人數*:37(0.13%)
平均年齡:64

2005年
取得藥物人數:64
取得藥物後自殺人數*:38(0.12%)
平均年齡:70

2006年
取得藥物人數:65
取得藥物後自殺人數*:46(0.15%)
平均年齡:74

總計
取得藥物人數:454
取得藥物後自殺人數*:292
平均年齡:70

*括號內數字為當年所佔俄勒岡州總死亡人數百分比
資料來源:OregonDeathwithDignityLegalDefenseandEducationCenter(ODWD)、OregonDepartmentofHumanServices(D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