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業主控房委會拒回購

居屋業主控房委會拒回購

【本報訊】在97年購入柴灣杏翠苑居屋單位的一名女業主,因為經濟問題,去年要求房委會依照當年簽署的一份回購保證書,在她購入單位的10年限期內購回其單位,惟政府99年已修改居屋政策,將10年期限改為5年,換言之該業主在期限屆滿後才提出回購要求,結果遭房委會拒絕,該名女業主遂入稟高等法院,指控房委會違反合約,要求法庭裁定房委會須履行合約,購回其單位。
原告姚麗娟於97年8月以101萬元,購入柴灣杏翠苑一單位。原告在其自行撰寫的入稟狀指,早於96年7月,原告已跟房委會簽署了一份限制轉售居屋期限保證書,為期10年。
原告指,由於她知道10年期限將於06年7月屆滿,她基於經濟原因,遂於06年6月19日透過律師行要求房委會購回其單位,但遭拒絕,原告指她從不知道政府曾修改居屋政策,將10年期限改為5年,她認為當年簽署的保證書屬合約一部份,房委會形同違約,遂要求法庭裁定房委會須履行保證書內容。

修改政策有法律效力

資料顯示,經歷97年金融風暴,樓價大跌,政府於99年6月,將居屋10年轉讓期限放寬至5年,以提高居屋市場吸引力。按照新政策,業主由購入單位第3至5年內,可以市價出售單位予房委會,或放到居屋二手市場出售,5年後則可補地價放在自由市場買賣。換言之,原告理應在02年或以前要求房委會購回單位。
房委會委員王坤昨指,房委會當初為免市民炒賣居屋單位,故訂立為期10年的轉讓期限,房委會屬制訂政策的機關,所訂定或修改的政策均帶有法律效力,而房委會亦有權拒絕購回居屋單位。
律師梁永鏗指,有關條款理應屬合約一部份,不可以單方面更改。
案件編號:HCA17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