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信託業可辦QDII<br>外資入股上限20% 最多兩家

內地信託業可辦QDII
外資入股上限20% 最多兩家

中國銀監會昨日公佈《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由8月3日起,信託公司除了可以向銀監會申請開展QDII業務外,單一外資向信託公司投資上限已定為20%,且本身及關連方不可投資超過兩家信託公司,內地信託公司自今年3月起,已開始陸續按《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進行重組,外資入股上限明確後,新一輪內地金融機構引入外資潮必將爆發。

【本報訊】《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簡稱《辦法》)對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五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以至股東要求作出規限,並調整和增加信託公司三項業務種類,其中新增的就是QDII業務,成為繼銀行、證券行、基金公司及保險公司以外第五類行業QDII。
獲得國家開發銀行入股的巴克萊銀行,早前曾洽商入股新華信託49%股權,相信其入股比例須修訂,以符合銀監會的新規定。除了巴克萊銀行外,瑞銀、美林甚至摩根士丹利亦曾與江蘇國投及蘇州信託投資公司洽商入股事宜。
根據昨日公佈的《辦法》,外資若為金融機構,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若為商業銀行,其資本充足比率須不低於8%,入股後將須遵守3年禁售期。除了信託公司可以引入外資股東,今後由企業集團設立的財務公司,也可以引入外資金融機構,然而持股上限、投資財務公司數目以至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要求,均與信託公司看齊。

財務公司亦獲准引資

對持股規定相對較寬鬆的是金融租賃公司,《辦法》要求無論境內、外的主要出資人,均須佔注冊資本50%以上,其他要求與信託公司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一致。
日後信託公司若申請開辦QDII業務,註冊資本需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要取得外滙業務經營資格,其QDII業務歸銀監會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