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觀塘月華大廈一單位住戶夫婦遭賊人入屋爆竊後,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成功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追討二萬多元賠償,法團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昨指法團的保安管理有不同形式漏洞,遠低於標準,如此鬆懈的保安管理,足以讓法團預見有賊爆竊的結果,故裁定法團敗訴。記者:陳詠詩
涉案月華大廈有40年樓齡,屬多幢式,設有兩個對外出入口,住戶張文源及劉施施於05年3月,遭賊人破門入屋爆竊,財物損失及維修費共20,819元,張氏夫婦指雖然兩個入口均有管理員看管,但不是時刻有管理員看守,而且正門出入口經常敞開,任何人士可隨意出入。張氏夫婦入稟指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僱用的管理員管理疏忽,審訊時並提供相片,顯示事發後八個月,正門的保安員打瞌睡,最後成功向法團追討損失。
住戶拍攝相片呈堂
法團不服判決,上訴指相片相隔八個月才拍攝,並不準確,每幢大廈均設密碼鎖,住客須按密碼才可出入,而且事發後保安亦已加強。惟張氏夫婦反指,每座大廈的後門亦長時間打開,任何人進入了屋苑範圍,便可從後門進入大廈。
法官任懿君在裁決指,案件焦點是法團有否提供合理水平的保安管理,以及張氏夫婦的損失是否能預見。法官認為法團的保安表現明顯遠低標準,存在不同形式的保安漏洞,足以預見賊人有機可乘。
法官又指,法團代表譚女士曾作供指,大廈大門敞開時必定有管理員在場,若管理員離開崗位,必會關上大門,但張氏夫婦呈堂的相片卻顯示相反的事實,譚女則辯稱只是鏡頭沒把管理員攝入鏡內;而另一張拍得有管理員看守的照片,那管理員卻在打瞌睡,剛巧法團審訊時正正傳召了相中人作供,法官責他難辭其咎,亦顯示法團沒有執行穩妥的保安制度。
案件編號:HCSA60/06
律師之言:保安足夠 責任可免
律師黃鶴鳴相信,即使本宗上訴案裁定法團敗訴,須就業主損失負上賠償責任,但並不代表是必然責任,須視乎個別案情而定。案中失竊住戶向法團追討賠償的情況並非罕見,間中亦有車主因失竊向停車場管理公司索償。
黃續指一般情況下,若法團已提供一個合理的保安要求,如是否已提供足夠數量的保安員、定期巡樓及基本巡查等,若做足一切保安措施,仍未阻止不能預計的事情發生,法團便不應負上責任,因此仍須就個別案情而定。
黃又指法團一般會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投保人因疏忽引致的第三者身體受傷、死亡或第三者財物損毀,倘若發生大廈外牆剝落致傷人意外,可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風險。至於承保範圍是否包括住戶遭爆竊等情況,則視乎保險條款而定。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