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價沽空11月放寬

限價沽空11月放寬

【本報訊】港交所(388)昨宣佈,計劃待證監會批准後,於11月5日起暫停執行證券市場的限價沽空規則,但證監可在必要情況下,要求港交所恢復執行沽空限制。證監發言人表示,將在放寬正式實施前,講明在何種情況下,需要恢復有關限制。

必要時證監可要求恢復

94年1月推出的「賣空價規則」,禁止以低於市場當時最好沽盤價的價格進行沽空交易,因此限制了交易活動,亦削弱了市場及定價過程的效率。聯交所曾於96年3月將其取消,但亞洲金融風暴爆發後,「賣空價規則」再度於98年9月7日實施;另外又規定,沽空交易必須在持續交易時段內,透過港交所的電子交易系統自動對盤進行。
一旦暫停執行「賣空價規則」及相關的沽空限制,「賣空價規則」將不適用於所有沽盤,即持續交易時段、開市前時段及明年實施的收市競價時段所輸入的沽盤。同時,沽空亦准以交叉盤形式(即兩家證券行之間,或證券行兩名客戶之間的交易)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