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報道風化案外,本港並無法例禁止傳媒公開受害人身份,故過去勒索案的受害人一直未受特別保障。但05年上訴庭在一宗妓女勒索嫖客的案件中,狠批律政司公開勒索案受害人身份,會令人不敢挺身作證,自此律政司事無大小,幾乎一律將勒索案受害人身份隱去。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昨引述該宗上訴庭案例,說明保密勒索案受害人身份的重要性。該案上訴人承認與同黨勒索按雜誌廣告電召她上門的嫖客,取去其手機等財物。當年上訴庭批評律政司公開涉案嫖客身份,會令他們極為尷尬,甚至不敢挺身作證,建議律政司以英文字母將勒索案受害人身份保密,並將受害人的姓名及地址在文件上塗去。自此律政司便不論勒索案內容敏感與否,多數均自動自覺隱去受害人身份,隨之而來,「X先生」不斷出現於法庭。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