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勞工處最快在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草案,建議授權勞資審裁處的審裁官,可以根據被不合法及不合理解僱員工的意願,判令僱主必須重新聘請有關僱員,若僱主不允許僱員復職,最高要向僱員額外賠償五萬元。勞工界將爭取為賠償金額設定下限,而政府則初步建議以員工月薪計算賠償額,詳細方案有待今日勞工顧問委員會拍板。
爭取最少賠償兩萬元
爭議多年,有關遭僱主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員工享有復職權的《僱員(修訂)條例草案》,原定三年前提交立法會審議,但由於草案被揭發有漏洞,僱主即使不遵循強制復職令,也沒有任何罰則,令條例形同虛設,最後當局需將條例交由勞顧會重新研究。
勞顧會勞資雙方早前已達成共識,就僱主不遵守強制復職令加入額外補償條文,補償上限為五萬元。今日開會的重點將會商議罰款準則。有勞方成員說;「話就話最高罰五萬,但係審裁官罰一蚊都得」,因此希望爭取將賠償下限設在兩至三萬元之間。
今日的勞顧會亦會討論工資保障運動的進展。據勞工處最新資料顯示,至今有955間企業參與運動,僅較5月中時的916間,多出39間,受惠員工總人數為5.7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