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小姊妹疑被持續性侵犯,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本港法例,任何年齡在16歲以下人士,如須在警方安排進行錄影會面或錄取口供,其家長或監護人需要在場陪同,如罪案涉及性罪行,更可安排心理醫生及社工在場。
不會筆錄談話內容
該律師續指,若有關性罪行的女事主年紀過輕,警方可能會採用一些非正式的方法,例如不在警署內錄口供,警方會派出女警,在一間設有梳化的房內與女童以「傾偈」方式講述事件經過,女警不會用筆記下女童與她的對話內容,而閉路電視亦不會放於房間內顯眼位置,種種舉動旨在令女童說話時有一種不太拘謹的感覺。
而女警可採用引導方式與女童談話,有時候女童因年紀過輕,她未必能清楚說出被侵犯的身體部位及經過,女警便以「屙殊殊嗰度」或「屙唔唔嗰度」來暗指下體及肛門。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