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年的檢討諮詢,港交所(388)公佈創業板的改革方案,提出將創業板重新定位為第二板,作為通往主板的踏腳石。其中將部份主要的創業板上市規則與主板看齊,並會簡化轉板程序,連申請轉板的首次上市費亦減半,務求催使更多創業板公司轉往主板。
【本報訊】港交所就新改革方案諮詢市場意見,為期三個月。諮詢文件表示,創業板的原意是成為一個另類市場,以披露為本、寬鬆及以用者自負為原則的監管機制運作,之前亦曾計劃引入若干投資者保障措施,例如訂立較大的買賣單位以排除資本微弱的散戶參與,但有關措施最終沒有被採納。
文件指出,創業板要維持其獨特的監管方針並不容易,尤其當有關公司出現問題、股價下跌及公眾感到憂慮的時候。
最低市值增至1億元
創業板上市規則過往與主板相近,但由於不同人員有不同詮釋,不滿聲音亦因此而起,故港交所決定盡量統一創業板和主板的監管方針,04年便將兩板的上市委員會合併。新建議則進一步將創業板申請的上市審批權由上市委員會下放給上市科。
今次公佈的新方案,創業板上市規則亦盡量與主板看齊,包括增設數量化的上市資格要求,其中大股東禁售期及公眾持股量的規定與主板一致(見表)。另外又增設一項規定,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在之前兩年,來自業務活動的現金流量總值須至少達2000萬元。港交所指出,選擇現金流量而非盈利,是因為盈利可因重大的估值計算方法調整而受影響,亦可因一次性收入項目而增加。最低市值要求亦由現時4600萬元增至1億元。
可縮短申請上市時間
新方案又建議,成功轉往主板的公司,將獲豁免部份主板新申請人的限制,包括上市首六個月內不得發行新股,首年內主要業務不得出現根本變化,上市首6個月內控股股東不得出售股份。
港交所相信,建議的新機制具有較高透明度及明確性,這應可使創業板上市成本及上市過程的時間長短,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省。
AIM模式暫不適合香港
對於原先曾建議引入倫敦的另類投資市場(AIM),港交所認為,由於AIM是以「買者自負」為原則,上市審批權下放給公司保薦人,而香港市場有較多散戶,監管機構需要扮演更積極主動的角色,因此要在香港發展AIM模式的條件尚未成熟。
創業板改革新建議
項目:盈利
建議新規定:最近2年來自業務的現金流入最少2000萬元
項目:市值
建議新規定:最低要求由4600萬元增至1億元
項目:營業紀錄
建議新規定:最近2年須由同一管理層管理
項目:最低公眾持股量
建議新規定:25%;若市值逾100億元,15-25%;現有未符要求的創業板公司有3年寬限期
項目:禁售期
建議新規定:取消對管理層及持股逾5%的股東的股份禁售限制,但維持公司上市後大股東半年禁售期
項目:股東分佈
建議新規定:最少100名公眾股東,持股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持股須少於50%
項目:招股機制
建議新規定:取消每股招股價須逾1元的規定,公司可自由選擇招股機制,包括可全數配售
項目:審批程序
建議新規定:上市審批權由上市委員會下放予上市科
項目:轉板程序
建議新規定:簡化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的程序,首次上市費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