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屆書展懷疑有書商遭影視處「彈弓手」要求收回書籍,獨立媒體網站編輯林藹雲也曾遭該處「勸喻」,要求移走轉載的藝術裸體照。她建議書商要了解淫審法例及案例,以理說服影視處巡查員,「法例從來冇講過裸體就係二級,影視處只係行政機構,唔應該畀佢兇到。」
林藹雲為挑戰淫審制度,今年5月在獨立媒體轉載外國網站的藝術裸體照,並在網上公開與影視處職員的電話對話。該照片其後被淫褻物品審裁署評為二級不雅,現正等待覆檢。
她昨日向本報表示,淫審法例沒有標明任何程度的裸體均屬不雅,只視乎詮釋時有否色情成份,呼籲書商毋須過份擔心。她指出,影視處職員一般會先發制人游說事主妥協,「佢通常會話,照常理出版前就應該送檢,如果唔係會負更大責任。」此時事主須要求該處職員指明刊物涉及不雅的部份,以作記錄。若有關內容涉及藝術裸體,書商可即時引用過往案例,「大衛像個case都畀高等法院推翻,點解呢個唔得?」若巡查員即時要求收回書籍,書商應即時查問原因,「都未評級,做乜要移走?」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