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際人脈及中方關係網絡深不可測的本地政經巨擘李國寶,面對美國證監會(SEC)發出最後答辯「通牒」,就其可能運用操縱或欺騙手段買賣證券,違反公眾利益而考慮提出民事起訴,他昨日高調發表聲明回應:「強烈否認」美證監對其一切表面指控,並力言若被起訴,將「堅決予以抗辯」,「捍衞」個人「清譽」。 記者:劉美儀、楊國姿、杜思敏
一向敢言的李國寶,其所發表的聲明貫徹濃厚個人色彩,雖然目前仍未到美證監最終決定是否起訴期限,事態發展尚未明朗,但他已深信:「將在法庭控辯上獲勝」。
聲明指出,美國證監會執法人員正考慮建議美證監,就道瓊斯股票交易進行的一項調查,對李國寶提出指控,內容關於違反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0(b)、14(e)條例,以及依據該法律頒佈的10b-5及14e-c規則的民事執行行動(civilenforcementaction)。萬眾執行前董事梁家安及其夫王勤競,5月初被美證監入稟起訴時,正是牴觸第10(b)條例,並按規則採取民事執行行動。美證監目前仍未對李國寶提出訴訟。
道瓊斯董事會無調查
李國寶昨日早上離港赴吉隆坡公幹,回應本港電視台的追訪,他禮貌回應說:「我唔可以講嘢,對唔住」。據悉,若行程不變,李國寶今日中午抵港。至於引發是次交易調查的關鍵──道瓊斯公司,其發言人昨日向路透社表示,該公司董事會從未對李氏進行調查,但不肯作進一步評論。
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0(b)條沒有直接「內幕交易」的字眼,但屬於禁止內幕交易的主要法律條款。條例規定,任何人在買賣證券時,使用任何操縱或欺詐手段,違反公眾利益或保障投資者利益而制訂的規則,均屬違法。
至於第14(e)條例則特別針對收購建議。條例提及,如有人從事欺詐及操控行為均屬違法。第14(e)-3規則提到,當收購建議已展開,取得與收購有關消息的人士,在明知消息未公開、明知消息來自收購者或被收購者的職員、董事等人士,不得買賣該公司股份。規則又提到,收購方或被收購方的職員、董事、顧問等,如果傳遞非公開資料,導致其他人從事欺詐及操控的行為時,均屬違法。
美國《華爾街日報》及《紐約郵報》等報章,均報道李國寶面臨被起訴的案件,《華爾街日報》報道,若李國寶違反保密責任,與他人分享有關資訊,並預期該人士利用資訊買賣,將被控內幕交易。
美報章指檢控有困難
但該報指成功檢控內幕交易有困難,調查員需弄清資訊如何流通導致內幕交易出現,又要證明涉嫌人士清楚知道資訊來源屬不正確披露。
東亞銀行昨早代表李國寶發表個人聲明,傍晚再以上市公司名義,「力撐」身為該行主席兼行政總裁的李氏,指東亞董事會詳細考慮後,相信李國寶有能力繼續履行主席及行政總裁職責,並「強烈支持他履行其職責」。
東亞股價逆市跌1%
東亞股價昨日逆市下跌,最多曾跌2.4%,收報45.75元,跌1.2%,證券界認為,事件不會對銀行運作構成實質影響,只會對股價產生心理影響。
李國寶在聲明中表示,已收到美證監就道瓊斯股票交易調查發出的通知書。與律師商討後,他授權發表聲明稱:「本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並否認美證監對其一切表面指控,若對方真的提出起訴,他將堅決抗辯,誓要捍衞個人清譽,與此同時,繼續進行所有商業活動,並履行所有承擔的公職。
李國寶聲明
李國寶博士收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監會」)執法處工作人員發來的一份對道瓊斯股票交易進行一項調查的通知書。這份通知書表明,執法處正在考慮建議美國證監會提出一項民事執法訴訟,狀告李博士違反美國證券法律。目前,美國證監會尚未提出這項訴訟。事實上,美國證監會執法處尚未向美國證監會作出對李博士提出民事起訴的建議。
李博士與其律師商討後,授權發表下列聲明:
「本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並否認美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對我做出的一切表面指控。倘若美國證監會真對我提出起訴,我將堅決予以抗辯。在此期間,本人將在捍衞本人清譽的同時,繼續進行我的所有商業活動並繼續履行我承擔的所有公共義務。」
話你知:「韋爾斯通知」
李國寶接獲的美證監通知書──「韋爾斯通知」(WellsNotice),是美證監向個人或企業提出起訴前發出,讓當事人或企業知道當局完成調查,發現當事人違反美國法律,並計劃提出起訴,這是執法的初步程序。接獲通知書的當事人在一段時間內有機會在被起訴前作最後辯護,提出理據說服當局不起訴,並由五人委員會裁決是否起訴。另外,美證監亦有權在不預先發出韋爾斯通知便入稟興訟。
韋爾斯通知於1972年出現,當時美證監主席凱西(WilliamJCasey)委任一個委員會,檢討和審核當局的執法行動,委員會主席為韋爾斯(JohnWells),該委員會稱為「韋爾斯委員會」,其發出的建議稱為「韋爾斯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