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檢控罪成 可罰得益金額三倍

民事檢控罪成 可罰得益金額三倍

【本報訊】近年美國大型併購活躍,令美國證監會與司法部高調關注內幕交易,因此,相對香港而言,美證監打擊內幕交易的條款較嚴厲,若美證監循刑事起訴,犯法者可能被判入獄;至於民事訴訟,則最多被罰款。
李國寶可能被控的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0(b)和14(e)條款,多被用作檢控內幕交易,證監有權向違法者要求償還透過內幕交易而獲利的金額,最多為金額的三倍。若是幕後控制人(controllingperson),最高罰款為100萬美元或獲利的三倍。若涉案者企圖詐騙,並涉及嚴重罪行,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起訴,犯案者可能被判刑最多25年。

或會影響在港職位

另外,若李國寶最後被美證監起訴及罪名成立,則有機會被本港證監會視為不屬適當人選(FitandProper),因而不能出任本港銀行主管人員及上市公司董事。
根據本港證券條例而制訂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列明,若某人信譽不佳或品格不良,即使事件並非在香港發生,一樣可被證監引用,作為否決成為適當人選的理據。所謂信譽不佳或品格不良的定義,包括被法院裁定犯有欺騙或不誠實行為。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表示,得悉李國寶收到美證監調查通知書的聲明,該局將密切留意事情發展,但由於美證監正就事件進行調查,故現階段不宜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