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9歲教院男生與14歲小情人偷嘗禁果,及後情海翻波,男生於深夜兩個半小時內致電女方21次,恐嚇將她的裸照放上網,要脅見面,男生早前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立,昨日獲輕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法官勸諭抱負當教師的被告,為人師表應有高尚情操,否則只會誤人子弟。 記者:梁瑞珮
暫委法官潘敏琦引述被告向感化官及懲教人員所講,與14歲女事主曾在公眾地方,包括郊野公園、水壩、公廁、沙灘及樓梯間性交,法官指斥被告即使情到濃時,也不能做出旁若無人的行為,這顯示被告守法意識薄弱,為一己私慾,漠視法紀。
官囑被告深切反思
法官勸諭被告說:「為人師表者應有高尚情操,以身作則,否則誤人子弟,其身不正,焉能正人!」被告若能順利畢業,會有很多機會接觸年輕女學生,被告若不再自制,做出一時衝動的行徑,漠視法紀,後果堪虞,不能再奢望社會給予機會。
法官接納被告一向成績平穩,獲教院取錄,本前途光明,可惜不成熟地處理個人問題,陷於糾纏不清的男女關係,致不能自拔,考慮被告已還柙半年,判以社會服務令,並叮囑被告要深切反思。被告聽罷法官教訓後,連聲說:「多謝!」
被告張家耀,教育學院一年級學生。辯方早前指出,教院導師曾表示可讓被告重讀,但昨日引述相關報告,指教院仍在考慮中,尚未知會否開除被告學籍。
2.5小時致電21次
原被控一項強姦及一項刑事恐嚇罪名的被告,被指於城門水塘郊野公園傷殘人士廁格內強姦女事主,經審訊後獲陪審團裁定強姦罪名不成立。
控方指女事主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及拍拖,且偷嘗禁果,她曾應被告要求,以網絡攝影機拍攝五張裸照,透過MSN傳給被告,被告訛稱電腦壞了,沒有儲存。
其後,二人情海翻波,去年12月17日被告生日當天,女事主致電他分手,同月29日,女事主由凌晨2時至4時30分共收到被告21次來電求復合,更出言恐嚇,要她立即見面,否則把裸照放上網。
案件編號:HCCC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