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br>保護受害人「X先生」湧現

特稿
保護受害人「X先生」湧現

過去勒索案的受害人,並未受特別保障,但自05年上訴庭在一宗妓女勒索嫖客的案件中,批評律政司公開受害人身份,會令受害人不敢挺身作證後,律政司不論案情是否敏感,幾乎一律將勒索案的受害人身份保密,以英文字母代替,故法庭便不斷出現「X先生」勒索案。

法庭文件上塗去名字

其實罪行受害人的名字,大多會在法庭控罪書等文件上出現,就算強姦、非禮等風化案亦一樣,此舉可令被告了解指控詳情,法例亦會作出相應的保障,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傳媒在處理風化案時,便不能報道任何可能洩露受害人身份的資料。
不過,在一些妓女勒索嫖客的案件中,因情節敏感,若嫖客身份被公開,涉案嫖客便會極為尷尬,或會名譽掃地,無顏面對親友,加上並無法例禁止傳媒報道身份,受害人可能會不敢舉報或作證,影響警民合作。
有見及此,上訴庭於05年建議律政司以英文字母將勒索案受害人身份保密,並將受害人的姓名及地址在文件上塗去,自此律政司便採寧濫無缺態度,將絕大部份的勒索案受害人身份隱去,近年較敏感的挖墓案、加國婦人以裸照勒索情敵等案的受害人,便自然成了X先生。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