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長官向來不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管,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修訂條例草案,將特首納入防賄條例部份條文的規管範圍,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根據草案,行政長官收授利益或財產與收入不相稱,即可能違法。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出,「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例最重要是訂明律政司可對涉嫌觸犯防賄條例的特首提出檢控。
違法將面臨彈劾
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草案會全面規管特首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等貪污行為,顯著改善本港的防貪機制。目前,特首受普通法有關賄賂的罪行規管,不得行賄或受賄。此外,根據《基本法》,特首須廉潔奉公,並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若嚴重違法或瀆職,將面臨彈劾。
草案建議,如特首收授賄賂,則屬犯法;任何人向特首行賄也同屬犯罪。同時,現任或前任特首若其生活水準或控制的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也屬觸犯法例。草案又訂明,廉政專員在調查後,若有理由懷疑特首或已干犯防賄條例時,可轉介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若有理由懷疑特首犯法,可轉介立法會,立法會可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展開獨立調查及彈劾的機制。廉政公署發言人回應時表示,作為執法部門,會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