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國有股減持A股紓壓

限國有股減持A股紓壓

【本報訊】國資委、中國證監會昨日公佈國有股減持、收購及股權登記三套管理暫行辦法,為減輕對A股市場的衝擊,除了對國企控股和參股的上市公司股權減持量作出規限外,更重要是,股份出售價格的釐定方式變得多元化及市場化,不再硬性規定不得低於每股資產淨值,而是主要根據在交易所買賣的市價確定,同時有限度地增加國企減持股份的自主權。
不過,國有股轉讓若超過限定水平,事前仍須取得國資委首肯,然而,新的管理辦法已預埋伏筆,表示會在適當時機,將監控權由中央下放至地方國資委。

巨企自由賣股比例較低

上述三套管理暫行辦法由7月1日起實施,所有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A股或A+H股公司),除了國有金融企業(即銀行、保險及證券公司)外,國企若為某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其減持股份數量將以3年為一個累積限期,若該國企只持有某上市公司部份股權,則減持股份數量只以1年為一個累積限期。
國資委負責人稱,為免大型公司大股東減持對股市造成衝擊,辦法已按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數量,劃分為大型或中小型公司,大型公司的可自由轉讓股份比例小於中小型公司。新規定又涵蓋對間接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監管,日後此類殼公司的股權交易,須事先獲國資委批准。

大手轉讓 售價設限

辦法規定,日後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權,應根據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價格確定,若屬大手交易,不得低於當日的加權平均價;若是協議出售,除非是特殊情況,否則售價不得低於公佈擬協議轉讓當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的90%。
為免黑箱作業及內幕交易,無論透過交易所買賣,或用協議方式轉讓股權,均須作出披露,尤其用協議方式轉讓的規定更為嚴格,即只要是計劃用這種方式出售,便要事前先透過上市公司作出披露,除非屬下列情況,則可以在達成協議後才披露:(1)該公司屬於連續兩年虧損,面臨被除牌或嚴重財務危機,需要白武士重組;(2)該上市公司所屬行業為國民經濟關鍵行業,對出售方有特殊要求;(3)國企為進行重組所進行的內部協議轉讓,若消息外洩將增加重組成本;(4)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5)國有股東因接受全面收購轉讓所持股權;(6)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或依法關閉等須轉讓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