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過去四年移交法庭審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上升近三倍,去年達1,408宗,但警方最後不提起訴的家庭暴力個案也同時上升了六倍多,去年共有178宗。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批評現時法例不足,令警方無能力將家庭暴力的施虐者繩之於法。
受害人不願出庭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在立法會回答議員提問時解釋,警方不起訴的家庭暴力個案大部份是受害人不願出庭作證,或「兩公婆已和好如初,唔想個老公坐監」,如果有其他環境證據,如傷痕等,或有第三者願意作證,警方都會提出起訴,如果只靠受害人口供,而她又不願頂證施虐者,警方難以作出檢控。
他否認目前法例不足,因為若要修改法例規定受害人在報警後必須出庭頂證施虐者,整個刑事檢控程序便要重新檢討。
劉慧卿議員又批評家庭暴力個案近年急升,是警方失職。
家庭暴力案件數目
2003年
法庭審理個案(宗):391
警方不起訴個案(宗):23
2004年
法庭審理個案(宗):511(+35%)
警方不起訴個案(宗):44(+91%)
2005年
法庭審理個案(宗):904(+77%)
警方不起訴個案(宗):67(+52%)
2006年
法庭審理個案(宗):1408(+56%)
警方不起訴個案(宗):178(+166%)
資料來源:保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