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名年僅13歲的惡少年在圖書館調戲初相識的同齡少女,將她誘往附近唐樓梯間大肆非禮,其中一人更在大廈天台將她強姦,奪其處女之身。鑑於現時法例未能對未滿14歲少年控以強姦罪,少年承認非禮罪昨被判入教導所,其餘兩名少年判入感化院及更生中心。 記者:戴國輝
三名被告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項非禮及一項非法禁錮罪名成立。辯方求情指,被指強姦的首被告坦承控罪,他沒有將責任推卸他人,當其餘兩名被告侵犯少女時,第三被告僅在旁聽歌,沒有參與,辯方指他在本案扮演小角色,因一時好奇犯案。
另兩13歲被告判感化
裁判官判刑時認為案情嚴重,首被告刑責最重,認為他需要接受紀律性訓練及監管,故判他入教導所。同案另兩名被告分別判感化及更生中心。
根據《教導所條例》,教導所囚禁年齡14至21歲的囚犯,刑期介乎6個月至3年,即使被告從教導所獲釋,他仍須接受懲教署署長監管,最多可監管3年,而首被告現年已達14歲9個月。
案發於去年7月7日,13歲女事主與友人到馬頭圍道土瓜灣公共圖書館溫習,三名被告向事主搭訕及攔住她的去路,兩人向她「胸襲」,事主與友人分開逃走,她逃至附近一幢唐樓時遭兩名被告截停,對方更向她說:「如果你唔想你朋友有事,就同我哋傾5分鐘偈」。事主不虞有詐,跟他們到八、九樓梯間。
首兩名被告得到事主手提電話號碼後,不斷撫弄她的乳房,掀起其校服裙撫摸她下體,兩人其後將她拉至天台,首被告將她按在地上,褪下她的校裙,兩人不斷強吻她,第三被告則在樓梯聽音樂,最後首被告將事主強姦,奪去其處子之身。
事主穿回校裙後接胞弟放學,但沒將此事告之家長,首被告其後致電她達七、八次,要求「做多次」,揚言「搵人挖佢出嚟」,後來事主友人偷聽到事主與首被告的電話內容,決定向事主母親舉報才揭發案件。案件編號:KCCC700001/07
3惡少侵犯13歲少女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