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元朗水蕉老圍4名中年村民,宰殺兩隻飼養狗隻食用,被判監30天,成為首宗食狗肉入獄案件。他們早前上訴求減刑,高院法官湯寶臣昨頒佈判詞,指判即時監禁適當,姑念這是首次判監,改判監禁14天。法官同時制訂7點判刑指引(見表),日後如有市民宰殺超過一隻貓狗、屠宰手法殘忍及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飼養貓狗食用等,法庭可判即時監禁,標誌食狗肉不會再獲輕饒。
首宗案例格外開恩
法官在判詞指出,立會近日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大幅提高罰則,反映現今社會及立法會重視保護動物權益及生命,裁判官重判以反映社會人士對此類罪行的不滿和厭惡,並無不可。湯官續指,香港作為一個文明都市,絕不能接受食狗肉的行為,罰款已不能反映社會對食狗肉的厭惡、罪行對公共衞生影響及對被殺狗隻造成痛苦。
湯官又訂立7點判刑指引,表明日後遇到同類案件,只要符合指引中其中一個元素,裁判官便可判處即時監禁6至8個星期。法庭姑念第一次對這類案件判監,格外開恩,改判上訴人監禁14天,但他強調,若有人再敢以身試法,便不會寬大處理。
被告順序為劉立基、黃勇雄、廖偉康及黃春洪,年齡40至49歲,被控於去年11月12日在首被告元朗水蕉老圍村屋單位,屠宰兩隻飼養的唐狗食用。其間4人合力將兩隻狗溺斃,有鄰居目睹烹狗過程後報警。各被告於去年12月承認屠宰狗隻作食物罪,被判監30天,成為《貓狗規例》立法半世紀以來,首宗入獄案件,而各人判刑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昨正式開始服刑。
案件編號:HCMA89/07
高院針對食狗肉案指引
1〉案件涉及宰殺超過1隻貓或狗
2〉屠宰手法殘忍、涉及虐待,令到貓狗多受痛苦
3〉案情涉及商業性質
4〉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飼養的貓狗再加以屠宰作食用
5〉多人參與宰食貓狗
6〉屠宰貓狗的地方及棄置殘骸的方法明顯會污染環境或影響公共衞生
7〉3被告有同類案底
資料來源:法官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