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打扮挑逗不似10歲」法官輕判強姦犯

「她打扮挑逗不似10歲」法官輕判強姦犯

如果說女人被非禮只能怪她衣着太性感,你會有甚麼反應?在這問題上,一名英國法官就贊同這個說法。這名法官審訊一宗孌童狂強姦一名10歲女童的案件時,以女童衣着暴露、穿喱士胸圍、T-back內褲和不似10歲為理由,輕判兩名孌童犯。
案發在去年10月24日,24歲清潔工人芬恩(KeithFenn)和34歲無業男子賴特(DarrenWright),在小鎮泰晤士河畔亨利一個公園,遇上10歲受害人,三人攀談45分鐘後,芬恩跟女童口交與性交,當晚賴特再帶她到自己的寓所強暴。兩名孌童狂後來被捕,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在法官霍爾(JulianHall)的主審下,上周五得出出人意表的判決。

穿喱士胸圍T-back內褲

在被告辯稱女童自稱16歲後,法官霍爾也以「年輕女人」(youngwoman)而非女童來形容10歲受害人,又指受害人穿喱士胸圍和T-back內褲,愛化妝、貼身上衣和牛仔褲,很明顯是個「心理很不正常、很苦悶、性早熟孩子,愛挑逗性打扮」,衣着打扮跟實際年齡相差很遠。他在庭上自問自答:「她似10歲嗎?絕對不似。她似16歲。」
正因為受害人衣着暴露和不似10歲,法官霍爾上周五竟以女童衣着暴露、不似10歲為由,輕判兩名孌童犯。芬恩判兩項和13歲以下人士發生性行為罪成,分別入獄2年和18個月,刑期同時執行,但由於他已被扣留8個月,扣減假期後,4個月後就可獲釋。賴特刑期更輕,被控一項教唆13歲以下小童發生性行為罪成,只需入獄9個月,扣減假期後,當場釋放。

保護兒童組織斥荒謬可恥

判決一出立即引起公憤。保護兒童組織Kidscape負責人埃利奧特(MicheleElliott),炮轟刑罰「過份寬容」、「荒謬可恥」:「法官竟然覺得是受害兒童令自己受虐待。」全國防止虐待兒童協會也批評,無論衣着如何,任何人都不應與10女童發生性行為。網民SteveD質疑法官霍爾說「她似16歲」,是否認為強姦16歲或以上女性就合法?
霍爾輕判孌童犯早有前科。71歲孌童案積犯科爾(EricCole),去年將手伸進6歲女童褲管,被控非禮,但他今年初判案時竟說科爾罪行「輕微」,輕判他緩刑9個月,向受害人判償250鎊(3,904港元),更說:「如果你買架新單車給她,一定逗得她很高興。」
英國《太陽報》/《每日郵報》/《牛津郵報》

專家意見

律師黃國桐指出,不論孌童或強姦未成年少年的罪行都不輕,強姦未成年少女,本港高院一般刑期為5至6年,受害人衣着是否惹火或長相似16歲,絕非法官量刑的考慮因素,「難道穿短裙短褲就要被強姦?」除非被告做足工夫,查看受害人的出生證明等文件後被騙,才可能獲減刑。
本報記者/英國《每日郵報》/《牛津郵報》

港人反應:「法官變態」

學生李小姐:「法官變態,他是否孌童?無可能因女童的衣着而輕判被告,兩人應起碼入獄10年,更要賠償夠養受害人一世的罰款。」

維修業葉先生:「受害人穿得性感一點,罪犯就可獲輕判,這樣還成世界?受害人貌似16歲不成減刑理由,英國政府應該上訴加刑。」

金融業林小姐:「難道衣着性感就要被強姦嗎?案件這麼嚴重,法官竟將獸性合理化。判囚10年8載才合理。」

學生周先生:「刑期輕得不像懲罰,兩名罪犯很容易再犯,其他孌童癖者更會有樣學樣。」
本報記者

保護兒童組織強調,人們不應以任何藉口,與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