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的士司機與扒手黨合作,利用的士作勢撞向人群造成混亂,讓同黨伺機向過馬路行人扒竊錢包。的士司機去年被裁定串謀盜竊及危險駕駛罪成,判囚3年9個月,上訴要求減刑失敗。上訴庭昨在判詞中指,本案有別一般「打荷包」,對途人構成危險,與打劫無異,判刑理應較一般盜竊為重,建議日後涉及利用汽車協助扒竊,起刑點應訂於4年,如涉及車速快和有人受傷,則可視為加刑因素。
嘉許途人鎮定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又在判詞中嘉許一名途人遇意外時,保持鎮定,記錄的士車牌,向警舉報,才能將被告繩之於法,發揮公民意識,被告在上訴庭訂立判刑前犯案,才幸免於被判更重刑罰,遂駁回其上訴。46歲被告葉仲民被控於05年8月24日,在旺角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駕駛的士駛向行人過路處,阻擋行人過馬路,協助同黨伺機向行人埋手「打荷包」。
案件編號:CACC2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