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法庭判勝訴 未必攞到錢

特稿:法庭判勝訴 未必攞到錢

律師鄧達明指本案原告遇上意外致癱瘓實屬不幸,不過即使法庭已裁定原告勝訴,亦不代表他可以獲得賠償。「賠償只係一種欠債,如果被告真係冇錢,申請破產就真係追唔到。」而破產管理署有權追查破產者五年內的資產,以免有人先將資產轉讓,然後才申請破產。

應由醫護移動傷者

鄧達明表示,在人身傷害案件中,獲法庭裁定勝訴而最終被告「冇錢賠」的情況並不罕見;現時政府只為交通意外或工傷的受害人設立了基金保障,如果原告未能取得賠償,亦只能靠社署援助過活。
另外,香港消防處救護員會主席屈奇安指出,未經傷勢評估,貿貿然移動傷者,會導致傷上加傷,而第二次造成的創傷,更會加劇最初的傷勢,令傷者受創的程度更嚴重,故須待具救護知識的專業人士,對傷者進行傷勢評估後,方可移動傷者。
屈補充說,要決定是否移動傷者,首先要評估現場情況,包括當時傷者是否處身於有即時生命危險的環境。例如,發生交通意外後,傷者置身於車來車往的馬路中心,便應立即將傷者抬至安全地方等候施救。
救護員一般會先查問傷者的頸脊位置有否受傷,然後逐一檢查其他部位,有需要時會適當固定受傷部位,才移走傷者送院。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