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愛詩日前表示「釋法不是洪水猛獸,目的是解決問題,社會不應擔心。」又說,「過去十年,特區政府三度尋求人大釋法,釋法是由於對個別條文有爭議……。」
作為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記憶力似乎不佳。過去十年人大確實有過三度釋法,但不是三度都由特區政府「尋求」的。其中第二度,即2004年4月關於修改政制的釋法,香港特區政府並沒有「尋求」人大釋法,釋法的文本寫明,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是「委員長會議提請」的釋法議案。
至於第一次和第三次,是分別於1999年由行政長官董建華及2005年由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提請的。基本法第158條規定,釋法程序要由香港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提請。基本法並沒有列出可由香港行政長官或人大委員長會議向人大常委提請釋法,也沒有其他程序可供人大常委釋法。因此,三度釋法均不合程序。其一更是非特區政府「尋求」釋法。
梁愛詩另一項記憶力誤差之處,是三次釋法都不是香港內部「對個別條文有爭議」。第一次釋法是就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的釋法,終審法院已有判決,釋法形同將終審法院的「終審」淪為「中審」。第二次是香港人包括親中的民建聯都認可07、08年雙普選,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強硬釋法予以否決。第三次釋法是包括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鄔維庸和親中的胡漢清大律師,均認為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五年,而中央硬是堅持兩年,在這種情形下,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才被迫提請人大釋法。三次的爭議,都不是香港特區在高度自治範圍內的內部爭議,而是中央插手香港高度自治權、要把北京的長官意志強加給香港特區的釋法。
三度釋法之外,還漏了一次,就是2004年4月26日人大常委所作否定香港07、08雙普選的決定。這決定不是釋法,而是將中央意志凌駕在釋法之上──不再講「法」了,直接了當就是中央的決定就是了。
本來,釋法就是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梁愛詩說釋法的「目的是解決問題」,這就不是釋法,而是為了解決問題的政治行為了。以99年的釋法為例,當時終審法院就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作出裁決,其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忽然爆出會有167萬內地人來港的數據,於是為應付百萬人湧港而作出「釋法」,以便解決這個政治社會問題。現在,面臨香港出生率下降,曾特首提出要建立1,000萬人口的都市,而移居香港的內地人又大為減少,那麼是不是人大又要作出另一次同上次解釋完全相反的「釋法」,以鼓勵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來港居住呢?這種以不斷釋法來解決政治社會問題的做法,豈能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又豈是法治社會所當為?
以釋法來解決問題,是「以法統治」而不是「法的統治」。中國的秦代,是「以法治國」的典型。秦始皇自稱施政「皆有法式」,注重依法辦事,不過,「法」只是他手上施行暴政的工具,他本人凌駕法律,實行極端專制,「天下事無大小決於上」,往往朝令夕改,所有官員都要按他的意志辦事。秦始皇正是以不斷釋法來「解決問題」的暴君。秦代所施行的是不是暴政?他的不斷釋法是不是洪水猛獸?後世以「苛政猛於虎」來形容,早有結論。
香港要維護「法的統治」,而不是以「事無大小決於上」(中央)的不斷釋法來解決政治社會問題的「以法統治」,因為後者終有一天會變成洪水猛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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