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香港司法仍獨立

李國能:香港司法仍獨立

【本報訊】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上周表明香港不宜實行三權分立,但作為香港司法機構最高負責人的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國能昨日強調,香港司法獨立原則受《基本法》充份保障。他指出,經過十年實踐,香港法院已確認及行使「違憲審查權」,即有權裁決法例是否違反《基本法》。對於八年前引致人大釋法的居港權案件,他更表示無悔當時的判決。 記者:陳沛敏

香港回歸十周年紀念前夕,李國能罕有地接受傳媒訪問,暢談領導司法機構的十年感受。他昨日亦首度開腔回應吳邦國上周在《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的言論。對於吳邦國指香港並非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李國能表示,作為法官不宜評論行政與立法關係,但司法獨立的概念和原則,已受到《基本法》有關條文充份保障。

「委員長冇提出疑問」

他舉例,《基本法》中有關法官終身制、委任原則、以及法院審案不受行政機關等任何干預的規定,都為保障司法獨立,沒有人質疑該等原則,同時「委員長成篇講詞都冇喺(司法獨立)呢方面提出疑問。」李國能強調,法治和司法獨立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也是香港的優勢,回歸以來沒有倒退,充份保障了市民的自由和權利。
近期有內地法律學者及本港親北京人士批評香港法院不應擁有「違憲審查權」,即判決某些法例及政府行為有否違反《基本法》的權力,否則與全國人大常委的權力出現矛盾,李國能昨日明確指出,回歸以來,終審法院及其下各級法院就有關案件的判詞,已充份確立及行使違憲審查權。他認為,吳邦國日前的講話沒有否定香港法院擁有這項權力,本港法律界也沒有質疑,只是內地部份法律專家有不同意見。他說,若作為學術討論,他尊重這方面的「言論自由」。

居港權判決最大挑戰

回歸十年以來,要數最深刻的事件和最重大的挑戰,李國能毫不猶豫地回答是1999年1月29日他和終審法院法官就「吳嘉玲案」的居港權訴訟作出判決,以及後來的發展。當日,李國能花了兩個小時,讀出牽涉萬千個家庭團聚命運的判詞,更作出回歸以來有關憲政的最重要判決。判決確認了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留香港的權利,卻引發後來特區政府尋求人大釋法。釋法被指衝擊香港法治,法律界甚至罕有地遊行抗議。
李國能說,當他讀出判詞的一刻,已了解這份判決影響深遠,但當時面對的是居港權人士爭取家庭團聚的切身訴求;香港法律界維護香港法制的聲音;內地法律專家對解釋《基本法》的不同看法;以及金融風暴下特區政府應付內地子女來港難題,這四方面交纏的挑戰。但他認為,事件沒動搖香港的法治和司法制度,其後終審法院的判決也清楚闡明,人大釋法是一國兩制下憲政的一部份,「香港人一定要接受。」
他強調,釋法是人大常委在非常特殊情況下才考慮行使的權力,對這一點不單止特區政府同意,「據我了解,北京方面亦冇異議。」對於他當時的心情和壓力,李國能說,各級法官審案時都會穿上法官的「制服」,為的是要警惕自己,法官職責是要根據法律不偏不倚、無畏無懼地去客觀判案,「私人感受、開心好唔開心好,對審案無關。」

維護法治有如大合唱

當被問及若他可以重寫1999年引發人大釋法的1.29判詞,他會否作出同樣的判決,李國能肯定地說:「會。因為當時係根據我哋嘅制度去判呢件案,用我哋普通法嘅原則去解釋《基本法》。」他預計,將來香港還可能面對同類的法制挑戰,尤其是近年公眾利用司法覆核,引用《基本法》條文,挑戰政府不同範疇的決策增加。他認為,這是「不可避免的健康趨勢」,可體現法治原則,但他強調有關問題始終要透過政治磋商解決。
對於民主制度與司法獨立的關係,李國能說不宜評論政制問題,但他強調無論政治制度如何,大家都有責任維護法治,就好像一首合唱的歌曲,「唔係法官solo(獨唱),係要行政、立法機關、法律界、公眾同傳媒一齊合唱」。

李國能小檔案

年 齡:58歲

出生地點:香港(祖籍廣東鶴山)

家庭狀況:
已婚,妻子胡慕瑛是胡關李羅律師行首席合夥人胡寶星之妹
育有兩女,長女32歲、次女29歲

專業資格:
1970年獲英國大律師執業資格
1973年成為香港執業大律師
1988年起任御用大律師

司法職務:
1982年8月任地方法院暫委法官
1991年6月任暫委高院大法官
1997年7月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終審法院10年大案

29/01/1999
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均可行使居港權。特區政府其後卻呈請人大釋法,人大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後,港府恢復對港人內地子女移居香港的條件限制

03/12/1999
終審法院在「劉港榕案」中確認人大釋法對香港司法機構具約束力

15/12/1999
終審法院裁定《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禁止侮辱國旗及區旗條文,雖限制市民自由發表的權利,但沒違反《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0/07/2001
終審法院裁定在港出生但父母俱為內地居民的男童莊豐源享有香港居留權

17/12/2004
房委會為讓領匯如期上市,向法庭申請縮短原訴人盧少蘭的上訴通知期限,被終審法院拒絕,房委會須支付訟費

08/07/2005
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與學聯前成員馮家強、盧偉明,於02年沒按《公安條例》在遊行前通知警方,被控非法集會,終審法院裁定法例的規定符合憲法,但指警務處處長憑含義不清的「公共秩序」概念,限制市民集會自由,實屬違憲,應予修改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回歸前,李國能作了一項打破傳統的決定,就是終審法院法官回歸後毋須戴假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