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元朗水蕉老圍四名中年村民,宰殺飼養狗隻食用,認罪後判監30天,成為本港首宗因食狗肉被判坐監案件,他們昨日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減刑,其代表律師指被告在盆內浸死兩隻狗,震撼性較用刀殺狗為低,法庭可用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等較輕刑罰取代,法官湯寶臣即時反駁稱「放喺袋度,然後再放落水裏面浸死,都幾恐怖㗎喎!」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記者:陳曉薇
大律師程雲峰昨在庭上指,四名被告認罪,又無用刀屠宰兩頭狗隻,不必延長其痛苦,但原審裁判官以主觀及感性方法判刑,又將新修訂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罰則標準,與本案所引用的《貓狗條例》混為一談,並不恰當,況且各被告判刑當日,也有一宗同類案件,僅判監14天及緩刑。
聆訊開始時法官便聲明有養狗,他並替原審裁判官解畫,指動物不懂代表自己,裁判官用思想反射,代牠們說話,並無不妥,參考新修訂法例的罰則,亦只是循立法精神,本港亦無以狗為主要食物的傳統。
大律師引孟子名言
程雲峰引孟子「人之異於禽獸者幾稀」名言,表示認同法官所說,但認為被告符合社服令要求,法庭應改判社服令或緩刑。
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則指,本案四被告殺害兩頭狗隻,不論在受害狗隻數目及糾黨犯案的人數,均不可與該宗判緩刑的案件相提並論,他們將狗溺斃,相信亦要花上一段時間,現時本港社會普遍認為虐畜必須判監,案件惹來社會關注,法庭必須帶給公眾正確訊息,本港不能接受殺狗食用,過往沒有類似上訴個案,遂要求高院制訂判刑指引。
立法半世紀首判監
四名被告仍准保釋,他們順序為劉立基、黃勇雄、廖偉康及黃春洪,年齡40至49歲。
各被告被指於去年11月12日,在首被告的元朗水蕉老圍村屋單位,決定屠宰兩隻飼養的唐狗食用,合力將兩隻狗放入麻布袋,綁緊袋口放在水中將兩狗浸死,有鄰居目睹整個烹狗過程後報警,警員到場已見兩狗身首異處,各人於去年12月承認屠宰狗隻作食物罪,被判監30天,成為《貓狗條例》立法半世紀以來,首宗同類被判監禁的案件。
案件編號:HCMA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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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控方庭上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