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屋署規定住在公屋的夫婦離婚後,未獲撫養子女權或不與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需要搬出單位。因妻子提出離婚、住在華富邨的馮萬昌不滿房署有關條例含糊不清,昨日在獨立的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並拒絕遷出。上訴委員會於一個月內作出裁決。
房署指馮姓事主於06年2月正式與妻子辦妥離婚手續,妻女早已遷出華富邨,其18歲女兒也決定跟隨母親生活。根據公屋住戶離婚後住屋安排,通常會把單位租給有撫養子女權或與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此於去年底向馮發出遷出單位通知書,要求他搬離華富邨,讓其前妻及女兒入住。若馮因經濟困難不能另覓居所,房署會安排他入住新界中轉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