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禧華庭樓底10呎4變9呎7<br>業主控發展商誤導 索償獲和解

海禧華庭樓底10呎4變9呎7
業主控發展商誤導 索償獲和解

【本報訊】上水海禧華庭兩戶業主,指單位樓底高度與發展商推銷的尺寸,相差9吋至2呎2吋,屬「發水樓」,並指發展商誤導買家指「樓層高度」是單位地面至天花板高度,獲消費者訴訟基金協助,控告發展商,並追討近30萬元樓高差價,成為首宗個案,案件原定昨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最終庭外和解。
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劉燕卿在庭外說,案件牽涉公眾利益,消委會將繼續跟進,並希望社會就樓層高度的定義作廣泛討論。法官梁俊文指和解可節省法庭時間及訟費。

橫樑樓底只有8呎2吋

本案發展商為泛海集團旗下喜豐集團有限公司,99年推售海禧華庭時,以樓層逾10呎為賣點;首宗個案原告鄧志榮夫婦,於99年底以185.5萬元購入2座低層G室;第二宗個案原告江耀宗以198.7萬元購入1座高層B室,但兩戶收樓後均發現單位樓底只有9呎7吋,江的單位飯廳因有橫樑,只有8呎2吋高。
兩戶指發展商不僅在售樓書及廣告中指明樓層高度有10呎4吋,銷售代理也指樓層高度是單位地面至天花板高度,惟樓底實際相差9吋至2呎2吋,遂向消委會投訴,並成功申請消費者訴訟基金,向發展商索償9.5萬元及19.5萬元。
泛海集團昨晚並未回覆本報查詢,但和解聲明中,發展商強調樓層高度的定義,一般買家應該了解。
樓層在《建築物(規劃)規例》中的定義,是每層樓面至上一層樓面的距離,即包括樓層之間的結構地台。測量師彭兆基表示,一般住宅大廈結構地台至少厚4吋,若要承受風力,牆身及地台也會加厚,故樓層高度並非一般市民理解的樓底高度。
彭又指,不少發展商將樓宇越起越高,務求令單位更開揚,「每一層高啲,可以賣貴啲」,他提醒市民可要求發展商在買賣合約中訂明樓底高度,即地台至天花板底部高度,以免爭拗。
現時售樓書沒規定發展商交代樓底高度,香港大學房地產及建築學系系主任何志榮認為,發展商應考慮在售樓書提供更多資料,「譬如有圖睇到橫切面,有埋尺寸,邊啲包,邊啲唔包,咁就公道啲」。
消委會發言人指有關樓宇投訴,包括物料及面積等,05年有429宗,06年有346宗,今年首四個月98宗,較去年同期115宗少,而消費者訴訟基金自94年成立以來,曾考慮95宗申請,提供協助個案為31宗。
此外,另一戶業主今年入稟追究發水樓事件,已庭外和解。
案件編號:DCCJ4067,4068/04&415/07

業主索償示意圖

1〉原告買家夫婦於入稟狀指售樓書列明單位「樓層高度」有10呎4吋,銷售代理也指「樓層高度」是單位地面至天花板高度

2〉夫婦收樓後,發現地面至天花板高度只有9呎7吋,與發展商推廣不符

3〉他們遂向消委會投訴,並透過消委會訴訟基金興訟索償
資料來源:原告入稟狀

海禧華庭99年推售時,以樓層逾10呎為賣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