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僱主黃佳華因無按法例規定,向其印傭支付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不足兩年內短付印傭約50,000元薪酬,日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5,000元,並要透過法庭,補回50,000元欠薪予有關印傭。
最高可判監三年
被告黃佳華被指於03年與其印傭簽署僱傭合約後,無按規定,向她支付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3,270元,因此被起訴。勞工處表示,該印傭尚未完成兩年僱傭合約就向該處投訴。本報計算有關僱主每月短付工資最少2,000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所有外傭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僱主短付工資即違反《僱傭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
根據《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發言人說,僱員包括外傭,如遭僱主拖欠工資,應盡快致電勞工處的熱線28152200作出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