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貸款給未補地價居屋業主<br>房會成功檢控財務公司

指貸款給未補地價居屋業主
房會成功檢控財務公司

【本報訊】房屋委員會首次成功檢控一間財務公司違反《房屋條例》,向未補地價居屋業主發放一筆5萬元貸款,被法庭判罰款2.5萬元,違例業主則已畏罪潛逃。房屋署表示,財務公司為增加生意,製作廣告時以居屋業主毋須補地價也可將物業加按作招徠,明顯誤導市民。 記者:馮永堅

現時本港有約30萬個屬資助性質的居屋、租者置其屋及私人參建居屋單位,業主若想將物業放租、變賣或加按,必須依《房屋條例》規定先補地價,否則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

涉案業主夫婦畏罪潛逃

案情透露,一對夫婦00年購入慈雲山慈愛苑一單位,04年底在未補地價下向財務公司借了5萬元,其後因無力供樓而被銀行收樓,及後銀行向房委會補地價並公開拍賣單位時,才揭發事件。
房屋署理副署長王國興昨表示,法庭上月3日成功檢控該財務公司,但居屋業主則潛逃現不知所終,二人現正被通緝。房署指,沒有資源翻查30萬個單位資料,承認業主若存心欺騙,房署很難提出檢控。
王國興指,資助性質房屋業主若有經濟困難,又要大量金錢用於醫藥費、殮葬費或家庭成員開支,可向房署申請在毋須補地價下向銀行申請貸款,房署過去三年每年平均批出逾10宗申請。此外,每年有逾3,000個業主,向房署申請補地價,把單位變賣或出租。
近日不少廣告以毋須補地價便可獲貸款作招徠,吸引居屋業主借錢,王國興指,這些廣告全屬誤導,呼籲市民切勿相信。本報在互聯網發現不少財務公司以「居屋貸款毋須補地價」作招徠,吸引業主申請貸款。

財務公司:只要住址證明

記者昨以居屋業主身份,致電UA亞洲聯合財務查詢,職員表示若未補地價,只需交出住址證明便可申請私人貸款,她舉例說借50萬元分六年攤還,年利息介乎18至22.8厘,六年利息開支要32萬元。若有補地價,年利息則較低,但也要逾27萬元。

房屋署署理副署長王國興指,市面不少廣告指居屋業主毋須補地價便可將物業加按,是誤導市民(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