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審裁處的聆訊基礎可能面臨挑戰。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初步裁定,有份參與永義國際(1218)及永富建設(241,現稱「中信21世紀」)內幕交易的永義前主席官永義上訴得直。上訴庭主要認為,內幕交易審裁處的聆訊程序具有刑事審訊性質,在《人權法》保障下,官永義有權保持緘默,不作證供。
【本報訊】《證券(內幕交易)條例》一直是民事條例,但上訴庭認同,內幕交易審裁處的聆訊程序等同刑事性質,這詮釋意味對正在聆訊或已完成聆訊的內幕交易案可能帶來重大影響。負責內幕交易審裁處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其發言人回應說,需要研究上訴庭判詞,並會就如何跟進有關事宜徵詢律政司意見。
罰款超越賠償性質
上訴庭主要基於內幕交易審裁處有權判犯案人士繳交從交易獲利或避過損失金額最多3倍的罰款,裁定審裁處的聆訊程序屬於刑事性質,指這個罰款標準屬於嚴苛,並非賠償性質。
而且,立法會當年草擬03年生效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提到新成立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包括處理內幕交易案)時已經指出,「基於人權理由,保留3倍罰款不可能被視作民事罰則。」
正因為內幕交易審裁處根據《證券(內幕交易)條例》,有權定出罰款,而新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沒有賦予此權力,令到上訴庭裁定內幕交易審裁處的聆訴程序屬於刑事性質。
在這個大前提下,再參考過《人權法》,上訴庭關注內幕交易涉案人士在聆訴過程中完全不能保持緘默的問題;事關證監會及審裁處在調查內幕交易案時,每名涉案人士都要作供,這有違人權法精神。上訴庭指出,根據《人權法》第10及第11條,「面臨刑事檢控人士有權得到公平審訊」,並「有權拒絕被迫作供或認罪」,故上訴庭認為,內幕交易涉案人士根本不應該被要求作供。
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在舉證標準方面,上訴庭認為,基於刑事性質,審裁處的舉證標準應該是毫無合理疑點(proofbeyondreasonabledoubt)。這是較嚴格的標準,若有疑點利益須歸於被告,而若須採用這準則,審裁處要成功舉證,難度會提高。上訴庭作出今次裁決後,將會聆聽與訟各方意見,再定出具體指示。
內幕交易審裁處早於去年1月裁定官永義等5人,於2000年1月科網股及借殼上市熱潮期間,買賣永義及永富股份時進行內幕交易,官永義被罰款4826.26萬元,並取消董事資格5年,後者是罰則最長年期。
官永義內幕交易事件簿
12/05:內幕審裁處裁定官永義與陳建成就永義及永富建設(241,現稱「中信21
世紀」)股份進行內幕交易罪成,判罰4820多萬及禁任公司董事五年。
01/06:兩人不服裁決而進行上訴。
5/07:上訴庭判官永義就內幕交易判罰上訴成功,指內幕交易審訊程序
違反人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