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危險藥物可囚三年

管有危險藥物可囚三年

根據香港法例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52條「獲授權人員的權力」規定,任何警務人員及海關人員,可截停、登上及搜查任何已抵達本港的船舶、航機、車輛或火車;搜查任何抵港或離境人士;搜查任何進口或出口的物品。
而督察級以上的執法人員,倘懷疑某人藏有可予扣押的物件,可要求醫生或註冊護士,檢查該人的體腔,包括該人的直腸、陰道、耳朵及任何其他體腔。
另外,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規定,任何人不得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違例者,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萬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