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賣象牙飾物被充公<br>女賣家稱珍藏20年 入稟要求取回

網上賣象牙飾物被充公
女賣家稱珍藏20年 入稟要求取回

【本報訊】一名活躍於互聯網拍賣活動的女網民,去年底將一套四款象牙飾物放在拍賣網給買家競投,其後遭漁農自然護理署發現,撿走飾物兼提出票控,今年5月被法庭判罰款1,500元。她不滿漁護署將飾物沒收,昨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聲稱擁有該批飾物逾20年,要求取回。 記者:陳曉薇

申請人李智華(48歲),答辯人為漁農自然護理署。申請人在入稟狀指出,她在網上拍賣的一套四件飾物(三件屬真象牙貨品及一件為聲稱象牙貨品),包括一條長22吋的項鏈、一個花形心口針、一個大象吊墜及一隻手鐲,其後因出售象牙製品遭漁護署票控,將貨物撿走沒收,本月8日她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500元,須在21日內繳付罰款,她聲稱擁有該批貨品逾20年,很有感情,想繼續擁有及觀賞,遂興訟追究。
據拍賣網資料顯示,申請人於去年12月將涉案的象牙製品放在網上拍賣,一套叫價以550元出售,上網九日後便已結束買賣,其間並無買家競投。

買家留言讚守時

她現時尚有54件貨品正在拍賣中,包括舊鈔、水滸傳牌匾及電結他等,有買家在留言區讚她為「守時,有責任感嘅好賣家」。
律師黃國桐指出,針對生產象牙製品的國際公約早於97年前通過,本港隨即也立例禁止出售象牙製品,有關法例訂明,准許市民擁有象牙製品,但若他們打算出售該等製品即屬違法,會被檢控,當局又可依法沒收,本案申請人在網上拍賣象牙製品,也屬違例。

署方依法例沒收

漁護署發言人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本案申請人在沒有該署發出的管有許可證的情況下作商業用途,在網上拍賣四件象牙飾物,因此該署依例向她提出檢控,而有關物品按上述法例沒收。至於司法覆核方面,則暫未接獲正式通知。
案件編號:HCAL57/07

話你知:出售象牙須漁護署許可

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大象列明為高度瀕危物種。法例規定,除獲特別豁免外,任何人士進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大象,包括任何部份或衍生物(例如象牙),必須事先向漁護署申領許可證,否則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500萬元及入獄兩年。一般市民管有屬個人或家庭財物的象牙若非作商業用途,可獲豁免法例的許可證要求。任何人士在本港管有象牙作商業用途,包括在網上拍賣,必須先向本署申領許可證。
漁護署資料顯示,05至06年有13宗成功檢控非法管有象牙個案,罰款1,500元至20,000元,更有一宗案例判監三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