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按《公司條例》註冊的民主黨去年拒絕公開黨員名單,指條例規定政黨必須公開黨員資料的條文,侵犯市民結社自由,打擊市民加入政黨的意欲,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基本憲法權利及私隱權,遂興訟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惟法官昨日指條文合憲,判民主黨敗訴兼付訟費。
須向商業夥伴披露
民主黨主席何俊仁表示,雖被判敗訴,但並非完全感失望,因為法官詮釋條文時,釐清條文也給予民主黨保障,只須向真正具商業關係的人士披露名冊。他強調,「唔會滿足任何人嘅好奇心而公開名冊……,𠵱家起碼有一定保障,唔係中門大開。」被問及日後會否避免與具內地背景的人士有生意往來,何說:「將來做生意會係一個考慮。」
何俊仁又認為,黨員應可稍為安心,但黨內仍會先開會,商討是否上訴。民主黨消息人士透露,短期內會召開會議,商討是否申請豁免訟費,若發覺仍有法律觀點未完全澄清,或會考慮上訴。
根據《公司條例》第95及98條,任何以公司名義成立的公司,均須備存一本中文或英文的成員登記冊,存於公司註冊處內供查閱,若未有遵守超過14天或會被傳票檢控。
法官夏正民在判詞指出,市民享有結社自由及私隱權並非絕對權利,是受法例限制。《公司條例》是保障與公司有商業往來人士,民主黨作為政黨,除追求其政治目標外,按其公司組織章程,也涉及商業事務,包括借貸、訂立商業合約、接受捐獻及舉辦籌款活動等;在現今民主社會,商業市場講求透明度,與民主黨有商業往來的人士確實有權知道其黨成員資料。
法官續指條文的立法原意並非賦予所有人士絕對權去查閱公司成員冊,而是給予法庭酌情權,頒令是否需要將成員冊供查閱,實為民主黨提供一個盾牌,擋去任何濫用程序的無理查閱申請,條文已平衡社會的合理利益及民主黨黨員的結社自由權利,沒有違憲。
案件編號:HCAL8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