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今日,特首辦公布修訂後的《公安和社團條例》草案,因應民主派及專業團體的反對,加入條文規定,作出輕微修改;若遊行主辦者在7日前已通知警方,但在遊行前48小時未收到警方的反對通知書,可視作警方不反對遊行。但遊行主辦者仍須在7日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遊行通知書」,此舉無異於回復回歸前已被立法局刪除的條文。
草案其後獲得臨立會通過,被批評為還原惡法,收窄集會自由。回歸後翌年,香港警方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有關條文。一批廢紙回收商計劃慢駛遊行,警方要求他們必須於遊行舉行前最少7日,呈交遊行意向書通知警方。支聯會主席司徒華批評,警方開了一個很壞的先例,有損香港在國際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