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本便利》刊登14歲少女歌手李蘊的濕身照,涉嫌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審訊後脫罪,律政司昨在上訴限期屆滿前,決定上訴。
原判罪名不成立
涉案第752期《壹本便利》於去年6月21日出版,封面及內頁刊登了Cream成員李蘊的濕身照,封面標題為「14歲Cream初熟」。
裁判官林嘉欣於今年4月16日,指李蘊穿了肉色的隱形胸圍,並未透視乳房或乳暈,裁定壹本便利有限公司、該刊總編輯袁彩玉及印刷商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昨接受查詢時表示,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已決定就本案判決所涉的一些法律觀點,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並已向裁判官發出上訴通知書。《壹本便利》發言人對律政司的上訴決定,不予置評。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昨指,原判令人震驚及失望,律政司的決定,顯示政府關注兒童被剝削及侵犯的問題,亦令欲帶小孩拍戲或拍照的家長們有所警惕,故歡迎律政司決定。
雷太續指,現時的色情物品界線太窄,只視乎是否拍攝到性器官,落後於外國,並引今年3月的西班牙例子,指一個著名時裝品牌,聘用兩名亞裔女孩拍童裝廣告,因所涉姿勢有賣弄兒童色情之嫌,廣告最後也被禁播。
估計排期數月後
有法律界人士透露,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官須撰寫一份案件呈述書,交代案情、判決理由及受質疑的法律觀點,讓上訴法庭考慮,有時律政司的上訴組會草擬案件呈述書,以協助裁判官,由於排期需時,亦要遷就雙方律師的檔期,估計要幾個月至一年才可在原訟庭審理。
大律師潘展平指,若上訴法庭認為裁判官錯判,可指示裁判官改判各被告入罪,並作出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