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溜後奪命司機罰$2000<br>死者子女質疑判刑過輕促修例

貨車溜後奪命司機罰$2000
死者子女質疑判刑過輕促修例

【本報訊】去年西環發生貨車溜後釀成一死三傷慘劇,涉案年近七旬司機因忘記拉手掣,當時並無駕駛,獲控方僅票控「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才離開車輛」罪名。司機早前認罪,昨於東區裁判法院獲輕判罰款2,000元及停牌6個月。死者的子女不滿司機未有致歉,質疑控罪及判刑過輕,希望當局考慮修例。記者:楊家樂

女死者黃餘慶(74歲)的三名子女昨向記者表示,明白今次事件純屬意外,並非執意追究責任,惟不滿控罪及判刑均過輕,「案發第二日,上環發生一單倒車車死兩父女,嗰個司機都判監。」本案顯示相關法例存在灰色地帶,「我哋問過警方及律政司,答覆係根據普通法,今次司機唔係揸緊車,唔可以告佢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子女均認為,今次控罪根本沒有阻嚇性,難以保障香港市民,「唔通要有架車響蘭桂坊溜後,造成更多人受害,先至檢討現行法例?」

「一句道歉都冇」

死者長女又指被告一直未顯悔意,「上次提堂,我哋單案排到最後,成個庭得番佢(被告)同我哋一家,但佢由始至終,一句道歉都冇。」子女希望「對媽媽有個交代,唔好令佢枉死」。
69歲被告蘇英熾求情時只稱「希望體諒我年事已老,罰少啲」;曾質疑控罪是否恰當的暫委特委裁判官余焯文,昨直指被告當時不在車上而避過較重的控罪實屬「好彩」。
案發於去年8月31日早上9時許,被告駕駛貨車往西環第三街,並放下車尾板卸貨,惟因被告未有拉好手掣,貨車突然沿斜路溜後,衝向正於健康產品店外排隊的大批老人,車尾板攔腰撞中女死者,致傷重不治,另有三人走避時受傷。
控方以被告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才離開車輛」的罪名,而非「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等較重罪名檢控,律師鄧達明解釋,主要原因在於被告當時並無駕駛汽車,「法律嘅定義上,一個人要控制緊架車先係『駕駛』,當時個司機已經熄匙落咗車。」不過,有大律師指出,今次事件反映本港部份較少用的法例的罰則已經過時,當局應全面檢討本港法例,避免「依法裁決但不合情理」的情況再出現。
案件編號:ESS3562/07

被告蘇英熾(左)昨離開法庭時,大方任由記者拍照。

女死者當日遭溜後貨車的車尾板攔腰撞倒,傷重不治。
資料圖片